商品化权之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02:55摘要:跟着市场经济的开展,呈现了一种新式权力——产品化权。而我国现在的法令对此的适用范围和维护办法尚无结论。本文经过对现有维护办法的局限性的论说,提出产品化权应经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
关键词:产品化权;反不正当竞争
1997年,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别离审理了冯雏音等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著作权纠纷案,这起闻名案子争辩焦点是:三毛集团公司未经已故漫画家张乐平先生家族的答应运用三毛的漫画形象作为其商标及企业形象,是否侵略了张乐平先生承继人的权力?侵略的是何种权力?
本案中,一审法院最终的审理定见是:原告作为著作权人张乐平的承继人,合法承继该著作权的财产权,但由于本案中被告将原告享有版权的美术著作用于商标的行为,并非著作权意义上关于著作的运用(著作权损害的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的规则行使财产权的行为,也便是著作权人可以仿制、扮演、播映、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许改编、翻译、注释、修改等方法运用著作并由此获得酬劳的权力),故法院在最终核算补偿额的时分仅仅“酌情”让被告补偿10万元,而至于这10万元的补偿额究竟是怎么核算出来的,则看起来好像没有清晰的法令根据。本案中,单纯从侵略著作权的视点好像并不能满意解决问题,这就引出了咱们本文的主题——产品化权。
一、产品化权的一些问题
(一)产品化权的来源与概念剖析
产品化权(Merchandising Right)问题来源于英美,本世纪30年代的迪斯尼公司在创造很多众所周知的动画形象如米老鼠、唐老鸭、白雪公主等今后,该公司的一个职工成立了一个专门从事卡通形象的“再运用”(Secondary Exploitation)部分,授权那些小件产品(如T恤衫、玩具、扣子等)生产者运用这些卡通形象的许可证。这一商业行为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从此,产品化活动蓬勃开展。20世纪50年代,政治人物、电影明星开端授权答应对其姓名、容貌的产品化活动。「1」
在美国,一般学者将虚拟人物的产品化权与实在人物的产品化权分隔论说,前者称为“right in character.并以为人物又分为两种,一种为文学著作人物(Literal Character)一种为卡通人物(Carton Character)。「2」日本学者将虚拟人物和实在人物的产品化权统称为人物产品化权。「3」我国现行法令体系中没有清晰产品化权这一概念,国内的法学者也有不同观念。有学者建议:产品化权是形象权的一部分,而形象权是包含真人形象与虚拟形象在内的形象付诸商业运用的权力,是介于人身权、版权以及商标、商号权、商誉权之间的权力范畴;「4」有学者以为,除虚拟人物之产品化权,还有实践存在人物之产品化权;「5」还有一些学者采纳狭义说,以为产品化权是著作权人运用其著作之人物印刷于出售的产品之上的专有权力。「6」1993年11月,WTPO世界局发布的人物产品化权研究报告,将人物产品化权界说为:为了满意特定顾客的需求,使顾客根据与人物的亲和力而购进这类产品或要求这类服务,经过虚拟人物的创造者或许自然人以及一个或多个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产品或服务上加工或非必须运用该人物的本质品格特征。「7」
根据对上述观念的剖析,笔者以为,产品化权是指为了满意特定顾客的需求,将可以发生很多需求的人物或人物特征用于产品上运用的权力。产品化权的底子源泉是为群众喜欢并崇拜的人物人物、各种形象等的诺言,而隐藏在诺言背面的又是权力人为获得这种诺言而支付的劳作和尽力。「8」
(二)产品化权的存在根据
1、知名人士和虚拟人物亦为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