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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为现役军人可以起诉离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11:04

唐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3年6月6日成婚。唐某的老公李某是解放军某部队的排长(非文职),因为唐某长时间在外省作业而李某也一直在部队执役,夫妻二人长时间分家两地,见少离多,致使爱情趋于决裂。唐某怀孕5个月后,感觉身边无人照料,孤立无助,遂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恳求判令自己和被告李某离婚。原告唐某既没有讲述被告武士李某有严重差错,也没有供给被告有严重差错的依据。
女方在怀孕期间,女方能够申述离婚,这正是为了维护妇女权益;涉武士离婚胶葛案件的程序与一般的民事胶葛程序有所不同,更为稳重谨慎;本案男方虽是现役非文职武士,可是地方法院对该离婚胶葛有统辖权。理由详述如下:
1、关于女方尚在怀孕期间能否诉讼离婚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法令条文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这三种情况下,男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在此限”。该案中的女方唐某怀孕5个月后,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能够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则:“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须得武士赞同,……”这一条并不否定“现役武士的爱人”的离婚申述权,而是规则“须得武士赞同”才干到达“准予离婚”的意图,也便是说现役武士爱人提出离婚的,法令尽管约束了胜诉权,却并未约束申述权,这能够理解为法令在“婚姻自由”和“国防安全”之间的一种权衡规则。
2、关于男方是现役武士,地方法院是否有统辖权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1条规则:“假如爱人是武士(非文职),自已不是武士,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述;……”从该条文可知,假如爱人是文职武士,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述;假如两边都是武士,由被告住所地或许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本案中,唐某的老公李某是解放军某部队的排长(非文职),唐某自已不是武士,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述,即唐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该离婚胶葛案件有统辖权。
3、关于涉现役武士离婚胶葛案件的不同程序问题
在我国《婚姻法》中,有一部分集体,他们的婚姻权力却享有“特别待遇”,武士便是其中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则:“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须得武士赞同,但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在外。”那么详细手续怎么处理呢?咱们再来看看《戎行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则》的规则: “现役武士请求离婚需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赞同离婚的证明,要有离婚两边的签字或许供给两边的书面定见。”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严厉稳重对待,在开庭前耐性做原告思想作业,教育原告爱惜与武士的夫妻关系,尽量争夺调停和洽。原告唐某讲述了与被告李某现在各自的境况,唐某和李某均陈说因为作业的原因异地分家,二人长时间不在一同日子,该段婚姻现已没有拯救的或许,二人都以为夫妻爱情现已决裂,通过做和洽作业无效。该案被告武士李某称自己乐意离婚,并出具了他地点部队政治处(团级)的证明及有两人签名的离婚协议书。归纳上述依据资料和两边当事人的陈说,本案原告唐某和被告武士李某终究解除了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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