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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解决修订前后公司法在诉讼时效上的冲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15:36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已对之前公司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进行了修正,2013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对2006年公司法规则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沿袭。怎样处理新旧公司法在适用衔接上或许呈现的问题,是现在学界和实务界一起重视的焦点。其间怎样处理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在诉讼时效上的抵触便是很实践的问题。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有关公司法诉讼时效的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应该怎样处理修订前后公司法在诉讼时效上的抵触
在时效问题上,最值得重视的当属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违法抉择的司法救助所适用的诉讼时效该怎样核算。对这个问题的相应规则便是:新公司法第22条和旧公司法第111条。
旧公司法第111条规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抉择违背法令、行政法规,侵略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中止该违法行为和损害行为的诉讼。”
新公司法第22条榜首款和第二款规则:“公司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抉择内容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招集程序、表决方法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或许抉择内容违背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抉择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恳求人民法院吊销。”
根据旧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则,从字面了解,股东有权提起的诉讼是“中止损害之诉”,性质上归于侵权之诉。关于这种救助方法,原公司法并没有独自规则诉讼时效,因而咱们以为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则,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中止损害”是法定的承当民事责任的方法之一,这一方法归于事中救助。
关于股东会的违法抉择,股东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旧公司法没有作出更清晰的规则。明显,只是一句操作性不强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中止该违法行为和损害行为的诉讼”,是无法真实维护股东利益的。
新公司法对该条做了较大改动,针对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抉择内容以及招集程序、表决方法存在的瑕疵景象都作出了规则。其一,规则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抉择内容无效,但关于这种无效的救助,却没有规则。是否应当对比该条第二款的规则,自抉择作出之日起60日内,恳求法院承认无效,关于这一问题需求司法解释予以清晰。其二,规则会议的招集程序、表决方法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许抉择内容违背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抉择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关于股东这一吊销权的诉讼时效做出了特别规则,即60天。咱们下面来讨论一下后边这种景象,在新旧法令适用衔接上或许呈现的问题。
假如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违法抉择是在新公司法实施曾经做出的,股东向法院提申述讼的根据应当是旧公司法第 111条的规则,诉讼时效应当是2年。假如股东是在新公司法实施今后向法院申述,那么其诉讼时效应怎样确认?是适用《民法通则》的2年仍是新公司法的60 天?
有学者建议适用新公司法第22条的规则,诉讼时效为60天,不过这60天是从2006年1月1日起算的。这样优点是可操作性强,可是也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有必要清晰关于发作在什么时间范围内的违法抉择,股东的诉讼时效可以顺延至2006年1月1日起60天。比方,违法抉择是 2004年1月2日做出的,股东假如可以顺延至在2006年3月前申述,则其实践的诉讼时效超过了2年。并且越挨近2005年末的,诉讼时效越短。如此或许呈现的景象便是股东们极有或许会集在2006年的前两个月向法院申述,大大加剧了司法体系的担负。这样一刀切的做法抹杀了实践中存在的差异。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根本法理,新法只能对其实施今后的行为发作法令效力,而不能溯及到其实施曾经的行为,这是为了确保人们可以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进行预期,从而对是否行为以及怎样行为作出判别。诉讼时效尽管从表面上看归于一个程序问题,而实质上却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力即胜诉权的问题,并且立法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则也都体现在实体法中,关于诉讼时效这一问题,应当以其时的法令为根据。
关于在新公司法实施前所发作的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违法抉择,股东们应当自违法抉择作出之日起2年内向法院申述。这样既可以确保法令适用上的相等,又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可预期利益,构成最有用的处理新旧法诉讼失效抵触的问题,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两边的合法权益。假如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咨询。
2018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榜首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上述案子诉讼时效相应作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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