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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07:55

一九九八年结业于锦州中学的贾跃参与高考,由于发挥异常。仅以二分之差未能进入重点大学。可是,贾跃在高中期间一贯德才兼备,年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并荣获锦州市“优异学生干部”称谓。按当年高考招生政策规矩,获市级以上优异学生干部的考生可享受加非常的待遇。而锦州市教委在收拾审阅学生档案时,把“优异学生干部”换成了“三好学生”,致使该生不能享遭到这种荣誉待遇。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合法侵略女大学生荣誉权案做出一审判定,责令锦州市教委向受害者赔礼道歉,康复其荣誉,并补偿受害者经济和精神损失八万余元。
关于该案,法院应怎么适用名誉权的规矩而予以裁判呢?该案中市教委并没有施行诽谤诽谤等危害名誉权的行为,客观上也没有形成受害人社会点评的下降。因而只要适用荣誉权的规矩才能对其救助。法院的判定也是按侵略荣誉权的规矩而做出的,即“……为其康复荣誉并补偿受害者经济和精神损失八万余元”。对理由三的辩驳:尽管持必定说的学者对荣誉权的性质没有一致的知道,无所适从。可是只是由于知道没有一致而放弃已有的荣誉权规矩,那么持否定说的学者就难以推脱有偷闲的嫌疑。假如由于知道没有老练而暂时收起该规矩,留下今后知道老练时再行规矩,那么我国《民法通则》从1986年公布以来一向有此规矩又怎么解说呢,对理由四的辩驳:“颁发荣誉称谓和奖赏的品种等级不标准”的理由正好证明社会生活中需求荣誉及荣誉权规矩的存在。假如荣誉权遭到损害,用名誉权规矩不一定能够救助,如上例。综上所述,笔者以为荣誉权是存在的,社会生活是需求该规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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