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17:35
概念
不合法获取计算机信息体系数据罪,是指违背国家规则,侵入国家业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体系或许选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体系中存储、处理或许传输的数据,情节严峻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该罪的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即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一般来说,犯本罪的行为人大多具有较高的电脑水平缓网络技术,对计算机信息体系和计算机网络能娴熟运用。
片面要件
本罪在违法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即行为人明知是侵入计算机信息体系或以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的行为,仍成心为之。
客体要件
本罪的违法客体是计算机信息体系的安全,违法目标仅限于运用中的计算机信息体系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脱离计算机信息体系寄存的计算机数据,如光盘、U盘中的计算机数据不是本罪的维护目标。这儿的数据,不限于计算机体系数据和应用程序,还包含权力人寄存在计算机信息体系中的各种个人信息。上述的数据不被不合法获取,是计算机信息体系安全的重要表现。作为对刑法第285条的弥补,本罪扩展了受刑法维护的计算机信息体系的规模,即国家业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之外的一般计算机信息体系。本罪的损害行为是不合法获取前述计算机信息体系上钩算机数据的行为,这儿的不合法获取是指未经权力人或许国家有权组织授权而取得别人的数据的行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国家规则,施行侵入国家业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一般计算机信息体系,或许选用其他技术手段,然后获取这些计算机信息体系中存储、处理或许传输的数据的行为,而且情节严峻。这意味着刑法维护的规模扩展,包含到教育、卫生、商业等各大职业,还包含个人一切的计算机信息体系。
1、行为违背国家规则。是指“不得侵入刑法典第285条第1款规则以外的计算机信息体系”的规则,和“不得常用其他技术手段”的规则。这些规则在我国包含了以下法律法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议》、《计算机信息体系安全维护法令》和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世界联网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等。
2、行为人采取了侵入国家业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一般计算机信息体系或其他技术手段的行为办法。“侵入”是指行为人选用破解暗码、盗取暗码、强行打破安全东西等办法,在没有得到许可时违背计算机信息体系操控人或一切人志愿进入其无权进入的计算机信息体系中,常见的办法是运用别人网上认证信息进入计算机信息体系。
3、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表现是获取特定的数据。榜首,获取数据的行为在法律上是违法的,行为人是没有权力取得这些数据的,行为人的行为也违犯了相关国家规则。第二,“获取”指占有或具有特定数据,表现为把数据仿制一份出来,存于个人电脑、移动硬盘和私家电子邮箱中。“获取”的详细行为办法是隐秘的,即数据的操控人和一切人或正在传输信息体系数据的人不知数据被人获取,但揭露的行为办法也是能够建立的,计算机信息体系数据的操控者和运用者等明知别人在盗取计算机信息体系数据可是无法阻挠。第三,违法行为人只经过仿制的办法而得到别人数据,无选用植入病毒、匿伏数据炸弹、直接删去、随意修正等行为办法对数据进行损坏活动。
4、行为目标为刑法第285条1款规则外的计算机信息体系中处理、存储、传输的数据。榜首,违法行为人针对的是国家业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体系。第二,“计算机信息体系中存储、处理或许传输的数据”是指寄存在信息体系中的数据,可包含图片、文字、影音材料、专有的程序或许软件等,它们的状况或是处于存储状况下,或是正被有关人员修正,或正被传输,传输行为办法则为经过网络发送到其他终端和经过一些专门东西发送到移动存储设备上。
5、本罪为情节犯。要构本钱罪,须具有情节严峻。“情节严峻”是指屡次、很多获取别人计算机数据的行为。即为获取数据数量多、比照较多的计算机信息体系施行了不合法获取行为、违法行为加剧了计算机信息体系的作业担负、违法行为人获取的计算机信息体系数据有很重要意义、违法行为人取得了较大利益等等。[1]
确定
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本罪是否构成违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剖析:
(1)行为人是不是触犯了国家规则。如行为人行为没有违背国家规则,或行为人本对一般计算机信息体系中存储、传输的数据有必定的处理、运用权力,但未及时向主管作业人员请求同意,且行为人仅仅运用数据来作业,此行为就不能构成违法。
(2)行为的目标是不是归于一般计算机信息体系的数据。假如行为人获取的数据是国家业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三个特定计算机信息体系中的,这些特别体系里的数据一般与国家隐秘相关,则有或许一起构成不合法侵入计算机信息体系罪和关于国家隐秘等特定信息违法。
(3)行为的情节是不是严峻,如行为人获取来的文件材料仅仅一些无用的文件,其行为相同不构成违法。
本罪与其它罪的差异
1、不合法获取计算机信息体系数据罪与损坏计算机信息体系罪的差异
损坏计算机信息体系罪是指违背国家规则,对计算机信息体系中存储、处理或许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去、修正、添加,结果严峻的行为。两罪的差异有以下几点:(1)违法行为不同。前罪违法行为为不合法获取数据,后罪违法行为为删去、修正、添加数据。(2)违法目标不同。前罪违法目标为一般计算机信息体系中的数据,后罪为恣意计算机信息体系中的数据和程序。(3)违法建立要求不同。前罪要求情节严峻,后罪要求是“结果严峻”,此处的“结果”是指计算机信息体系的正常工作和功用遭到的毁损。
2、不合法获取计算机信息体系数据罪与不合法操控计算机信息体系罪的差异
前罪和后罪在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片面方面、违法行为和违法的建立是相同的。可是两罪也存在差异,表现为以下几点:(1)前罪是对一般计算机信息体系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并不触及计算机信息体系功用和实践运转,后罪是针对一般计算机信息体系自身,对计算机体系功用和运转进行了不合法操控。(2)本罪与后罪的违法行为不相同,前罪行为为不合法获取数据,后罪表现为不合法操控计算机信息体系的行为。别的,两罪的违法目标和行为不同,它们构成违法要求的情节严峻程度也不同。
立案规范
1、违背国家规则;
2、侵入国家业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体系或许选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体系中存储、处理或许传输的数据;
3、情节严峻的行为。
处分
【刑法条文】(依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正)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背国家规则,侵入前款规则以外的计算机信息体系或许选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体系中存储、处理或许传输的数据,或许对该计算机信息体系施行不合法操控,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