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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填写说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21:28

海运 提单是货品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非邮寄人,承认现已收到邮寄的货品,或许已把邮寄的货品装上了指定的船只的一种单据。它的功能表现在:
⑴是承运货品的收据,承运人要确保凭此收据交给货品;
⑵是货品一切权的凭据,谁合法持有提单,货品即属谁一切;
⑶是邮寄人和承运人之间运送协议的证明。
1. Carrier 承运人:即提单上端印就的船公司称号。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品的收据,也是代表货
权的凭据,因而提单上承运人称号是非常重要的项目。UCP500第23条对银行承受提单的条件首要规则提单
外表要注明承运人的称号。
2. Shipper发货人:又称邮寄人。托收方法下的提单发货人栏应按合同规则的出口商作为发货人,
信用证 方法下的提单发货人栏一般填写 信用证 获益人的名址。假如 信用证 获益人并未规则地址,提单发货
人也能够不加注地址,而且依据UCP500第31条规则,除非信用证还有规则,银即将承受表明以信用证获益
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送单据。
3. Consignee 收货人:托收方法下,本栏一般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
,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不能做成代收行指示式昂首。依据URC522第10条规则:事前未征得银行的赞同,货
运不该直接运交银行或做成银行昂首或银行指示性昂首。
4. Notify Party 被通知人:托收方法下,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称号填写。信用证方法下本栏
须按来证规则填写,若无规则,可将开证申请人作为被通知人。
5. Place of Receipt 收货地址:如货品需转运,则填写收货的港口 称号或地址;若无需转运
,则此栏空白。
6. Voyage No. 海运 船名、航次:填写该批货品实践所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号;若需转运,则填写
二程船的船名和航次号。
7. Port of Loading 装货港:即该批货品实践的起运港称号;需转运的货品,则填写中转 港口
的称号。
8. Port of Discharge 卸货港:即目的港的称号。
9. Place of Delivery (或Final Destination)终究目的港
10. B/L No. 海运 提单编号
11. Marks 填写唛头(无唛头时填“N/M”)及集装箱号、铅封等。
12.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件数和包装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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