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和监护权纠纷经典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14:05原告胡家凤与被告袁光龙于2005年协议离婚,婚生女袁梦(1996年阴历3月16日出世)由被告抚育。离婚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将女儿留给其母关照。被告母亲已近60岁,许多方面难以和小孩交流。加之袁梦竭力要求随原告日子,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改动监护权,女儿袁梦随其日子,被告每年付出抚育费1000元。
【观念】
对本案的案由定性有两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本案应依据原告的诉求,将案由定性为监护权胶葛。第二种观念以为,本案原告诉讼的底子意图是为了女儿能由其抚育,法官应行使释明权,主张原告改动诉讼请求,要求改动袁梦的抚育权,案由定性为改动抚育联系胶葛。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论述如下:
抚育权并不等同于监护权,二者是有差异的。监护权依据亲权而发生,抚育权依据血亲(包含拟制血亲)而发生。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育权,夫妻离婚之后,爸爸妈妈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由于,爸爸妈妈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爸爸妈妈之间婚姻联系免除的影响。爸爸妈妈离婚之后抢夺的是子女的抚育权而不是监护权,由于,监护权是法定的,假如爸爸妈妈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优待行为或许对该子女显着晦气的,人民法院以为能够撤销的,爸爸妈妈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具有法定监护权。爸爸妈妈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天然权力,归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育没有法令逻辑联系。也就是说损失抚育权的一方依然对子女具有法定监护权。
监护人并不都是应对被监护人尽抚育责任的人。例如,爸爸妈妈作为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爸爸妈妈负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责任,但有的情况下,监护人并不是抚育人。实践上,只要当监护人一同又是抚育人时,他对被监护人才既要尽抚育责任,也要承当监护责任。因而,不能把监护责任与抚育责任相提并论。 v?,_SVgAi
本案原告要求改动监护权不能到达其诉讼意图。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则,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要在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许没有监护才能时,才由该条规则的其他人依序担任监护人。也就是说,在爸爸妈妈之间不发生改动监护人的问题。所以,原告申述要求改动监护权实属对法令的误解,这种改动只能是抚育联系的改动。
本案原告能够经过改动抚育联系到达其诉讼意图。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则,爸爸妈妈离婚并不影响爸爸妈妈两边仍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均仍应实行监护责任,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产业及其他合法权益,所改动的仅仅父或母哪一方为与未成年人一同共同日子的实践抚育人。因而,无论是爸爸妈妈两边协议离婚,仍是法院判定、调停爸爸妈妈两边离婚时,两边协议或法院判定未成年子女归哪一方抚育,都答应在今后由一方提起改动抚育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