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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11:09
涉外婚姻是指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及台湾同胞之间的婚姻,包含涉外成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令,在涉外婚姻中我国公民和外国人成婚适用婚姻订立地的法令,离婚适用受理案子的法院所在地的法令。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成婚或离婚的,都必须依照我国法令的规则处理。为保护国家利益,我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有必定的约束,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把握严重秘要的人员以及正在承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允许同外国人成婚。
相关法令法规:
《婚姻登记法令》
第4条第2款 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内地成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在我国内地成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处理成婚登记。
第5条第2、3、4款 处理成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㈠ 自己的有用通行证、身份证;
㈡ 经寓居地公证组织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
处理成婚登记的华裔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㈠ 自己的有用护照;
㈡ 寓居国公证组织或许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证明,或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 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证明。
处理成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㈠ 自己的有用护照或许其他有用的世界游览证件;
㈡ 所在国公证组织或许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许该国驻华使(领) 馆认证的自己无爱人的证明,或许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爱人的证明。
《婚姻登记作业暂行标准》
第二十四条 香港居民处理成婚登记应当提交:
㈠ 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港澳同胞回乡证;
㈡ 香港居民身份证;
㈢ 经香港托付评判人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
第二十五条 澳门居民处理成婚登记应当提交:
㈠ 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港澳同胞回乡证;
㈡ 澳门居民身份证;
㈢ 经澳门公证组织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
第二十六条 台湾居民处理成婚登记应当提交:
㈠ 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或许其他有用游览证件;
㈡ 自己在台湾地区寓居的有用身份证件;
㈢ 台湾公证组织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 出国人员、华裔处理成婚登记应当提交:
㈠ 自己的有用护照;
㈡ 寓居国公证组织或许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证明,或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证明。
与我国无外交联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我国均有外交联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我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许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处理成婚登记应当提交:
㈠ 自己的有用护照或许其他有用的世界游览证件;
㈡ 所在国公证组织或许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许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自己无爱人的证明;或许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爱人证明。
与我国无外交联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我国均有外交联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我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许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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