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及办理公证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10:131、证明合同(契约)、托付、遗言;
2、证明继承权;
3、证明产业赠与、切割;
4、证明收养联系;
5、证明亲属联系;
6、证明身份、学历、阅历;
7、证明出世、婚姻状况、生计、逝世;
8、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现实;
9、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著、影印本与本来相符;
10、关于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以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能;
11、保全依据;
12、保管遗言或其它文件;
13、代当事人起草请求公证的文书;
14、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国际惯例处理其它公证业务。
处理公证程序
一、请求与受理
1、公民、法人请求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请求表。
公证请求表应证明下列内容:
1)请求人及其署理人名字、性别、出世日期、身份证号码、作业单位、住址等;请求人为法人的,应填明法人的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职务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处;
3)提交资料的称号、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名字、住址;
4)请求的时刻及其它需求阐明的问题。
请求人应在请求表上签名或盖章。请求人填写请求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请求公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历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署理人代为请求的,须提交授权托付书或其它有署理权资历(法定署理、指定署理)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言、毕业证等;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产业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资料。
二、检查
1、公证检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请求后,出具公证曾经,对当事人请求处理的公证事项及供给的证明资料进行的调查核实作业。
公证人员有搜集依据的权力和责任,应当经过问询证人,调取书证、依据、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判定等方法、仔细搜集依据。当事人对请求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照实陈说与公证事项有关的现实,并供给相应的资料。
2、公证处应要点检查: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历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和相应的权力;
3)需公证的行为、现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实在、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