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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14: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世界运送事务税收处理暂行办法》的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37号
为标准和加强非居民企业从事世界运送事务的税收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非居民企业从事世界运送事务税收处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30日
非居民企业从事世界运送事务税收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非居民企业从事世界运送事务的税收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令(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防止两层交税协议〔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组织、互免海运(空运)世界运送收入协议、海运(空运)协议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许换文,以下总称税收协议〕等相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世界运送事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许租借的船只、飞机、铺位,运载旅客、货品或许邮件等进出我国境内口岸的运营活动以及相关装卸、仓储等隶属事务。
非居民企业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法租借船只、飞机获得收入的运营活动归于世界运送事务。
非居民企业以光租、干租等方法租借船只、飞机,或许租借集装箱及其他装载东西给境内组织或许个人获得的租金收入,不归于本办法规则的世界运送事务收入,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处理暂行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3号)的规则实行(税收协议有特别规则的在外)。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则的世界运送事务,以获得运送收入的非居民企业为交税人。
第四条 除实行税收协议触及的其他税种外,本办法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主管国税机关。
第二章 征收处理
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应自有关部分批准其运营资历或运送合同、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自行或托付代理人挑选向境内一处事务口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挂号,并一起供给运营资历证书、运营航线材料、相关事务合同以及境内联络人等相关信息。
非居民企业挑选境内一处口岸处理税务挂号后,应当在其他事务口岸发作事务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挂号材料、运送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则现已处理税务挂号的,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依据合法、有用凭据记账,进行核算,精确核算应交税所得额,自行或托付代理人向税务挂号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非居民企业从事世界运送事务获得的所得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则,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实践发作并与获得收入有关、合理的开销后的余额确认应交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是指非居民企业运载旅客、货品或许邮件等进出我国境内口岸所获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的总和。客运收入包含客票收入以及逾重行李运费、餐费、保险费、服务费和文娱费等;货运收入包含根本运费以及各项附加费等。
第八条 非居民企业不能精确核算并据实申报其应交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处理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10〕19号)的规则核定其应交税所得额。
第九条 非居民企业从事世界运送事务契合企业所得税法指定扣缴景象的,付出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供给劳务税收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四条规则的程序,指定付出人为扣缴责任人。付出人包含:
(一)向非居民企业或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组织,或许有权代表非居民企业收取金钱的境内外代理人付出金钱的单位或个人;
(二)经过其境外关联方或有特别利益联络的第三方付出金钱的单位或个人;
(三)其他契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则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付出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
第三章 享用税收协议待遇处理
第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享用税收协议待遇适用的世界运送收入或所得以及税种的规模,依照税收协议有关规则实行。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需求享用税收协议待遇的,应在依照国内税法规则发作交税责任之前或许申报相关交税责任时,向其挂号地主管税务机关存案,一式两份提交《非居民享用税收协议待遇存案陈述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用协议待遇处理办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9〕124号)附件 1,以下简称享用协议待遇存案表〕及下列材料: 
(一)企业注册地所在国签发的企业注册证明副本或复印件;
(二)税收协议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或许航运主管部分在上一公历年度开端今后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供给复印件的,应标明原件存放处); 
(三)与获得世界运送收入、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四)关于运转航线、运送客货邮件及在我国境内的沿途停靠口岸状况的书面阐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与享用税收协议待遇有关的其他材料。 
非居民企业供给的存案材料完全、完好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在两份享用协议待遇存案表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备检,一份交还非居民企业。关于非居民企业提交的存案材料不完全或填写不完好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奉告其予以补正。上述存案材猜中已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可不再重复报送。
同一非居民企业在同一地需求屡次享用税收协议待遇的,在初次处理上述存案后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于重复处理存案手续。
第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则存案并提交材料的,不得享用税收协议待遇;现已自行享用税收协议待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仍未改正,又无正当理由的,应补缴税款,并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四条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多个口岸发作世界运送事务的,应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享用协议待遇存案表复印件提交给其他口岸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检。其他口岸主管税务机关如有贰言,应与受理享用协议待遇存案的主管税务机关交流和谐,和谐不一致的向一起上一级税务机关陈述。
第十五条 非居民企业可享用但未曾享用税收协议待遇,且因未享用本可享用的税收协议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自结算交纳该多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用税收协议待遇的要求,并按本办法规则补办存案手续,交还多缴的税款;超越前述规则时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章 盯梢处理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逐户建档、按户处理的准则,树立非居民企业从事世界运送事务的处理台账和交税档案,及时、精确把握其收取运费及相关金钱、税款交纳、享用税收协议待遇等状况。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企业享用税收协议待遇状况进行盯梢处理。对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则报送的材料与所从事的世界运送事务内容,以及存案提交的材料进行比照稽核,关于不契合享用税收协议待遇条件且未实行交税责任的景象,应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与港务、航管、海关、商检、海监、外汇处理、商务等部分加强协作,获取相关税源信息,对非居民企业进出境内口岸、实行交税责任、收取运费及相关金钱等状况实施监控。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境内难以获取涉税信息时,能够制造专项情报,由税务总局向缔约国对方提出专项情报恳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非居民企业、扣缴责任人或代理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践状况,拟定详细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非居民企业在本办法实施之日曾经现已处理享用税收协议待遇批阅、存案或免税证明等相关手续的,视同已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则存案,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则的时限内可免予从头存案。
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关于世界航空运送事务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3〕0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运用〈外轮运送收入税收陈述表〉的告诉》(国税函发〔1996〕7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运用〈外国公司船只运送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外国公司船只运送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告诉》(国税函〔2002〕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只运送税收状况陈述表格的告诉》(国税函〔2002〕 384号)等上述文件触及企业所得税的规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只、航空运送收入核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 952号)自2014年8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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