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23:57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犯罪人员经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经济收益,根据我国法令的规则,履行机关对违法所得是一概追缴和没收的。追缴违法所得的抉择能够由人民法院作出,那么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定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武汉**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因涉嫌犯纳贿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拘捕。
现拘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辩解人刘*,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6〕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纳贿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黄某1到会法庭支撑公诉。
被告人赵XX及其辩解人刘*到庭参与诉讼。
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左右,被告人赵XX在受政府托付从事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村范围内”查违控违”作业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赞同武汉**修建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1在其公司院内缔造4000余平方米违法修建,并收受黎某1所送面积为1600平方米的违法修建一栋,价值人民币96万元。
被告人赵XX在承受武汉市洪山区纪委和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查询期间,自动供述了上述犯罪现实并退出悉数涉案赃物。
上述现实,被告人赵XX及其辩解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且有捕获、破案经过,征地红线范围内房子拆迁补偿安顿协议书、洪山区洪山街洪山村房子拆迁协议书、”城中村”归纳改造项目协作协议书、武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抉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状况阐明,借单,被告人赵XX违建房航拍图,湖北省暂扣款物收据,悔过书,户籍证明、武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抉择、中共洪山区委洪山街作业委员会状况阐明等主体身份资料等书证;证人黎某1、黎某2、黎某3、黄某2、柯某的证言;被告人赵XX的供述及辩解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在受政府托付从事”查违控违”作业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纳贿罪,数额巨大。
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建立,罪名精确,本院予以承认。
案发后,被告人赵XX在办案机关对其查询期间,照实供述办案机关没有把握的纳贿犯罪现实,应视为自首,能够从轻处分,且当庭自愿认罪,能够酌情从轻处分。
被告人赵XX活跃退出个人违法所得,依法能够从轻处分。
对辩解人提出的被告人赵XX具有自首、退赃情节,且系初犯、平常体现杰出的辩解定见,本院予以采用。
鉴于被告人赵XX的犯罪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解人恳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的辩解定见,本院不予采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赵XX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罚金已交纳。)
二、检察机关追缴的违法所得九十六万元,由其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
审判员赵**
人民陪审员熊*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魏*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武汉**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因涉嫌犯纳贿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拘捕。
现拘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辩解人刘*,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6〕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纳贿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黄某1到会法庭支撑公诉。
被告人赵XX及其辩解人刘*到庭参与诉讼。
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左右,被告人赵XX在受政府托付从事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村范围内”查违控违”作业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赞同武汉**修建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1在其公司院内缔造4000余平方米违法修建,并收受黎某1所送面积为1600平方米的违法修建一栋,价值人民币96万元。
被告人赵XX在承受武汉市洪山区纪委和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查询期间,自动供述了上述犯罪现实并退出悉数涉案赃物。
上述现实,被告人赵XX及其辩解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且有捕获、破案经过,征地红线范围内房子拆迁补偿安顿协议书、洪山区洪山街洪山村房子拆迁协议书、”城中村”归纳改造项目协作协议书、武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抉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状况阐明,借单,被告人赵XX违建房航拍图,湖北省暂扣款物收据,悔过书,户籍证明、武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抉择、中共洪山区委洪山街作业委员会状况阐明等主体身份资料等书证;证人黎某1、黎某2、黎某3、黄某2、柯某的证言;被告人赵XX的供述及辩解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在受政府托付从事”查违控违”作业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纳贿罪,数额巨大。
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建立,罪名精确,本院予以承认。
案发后,被告人赵XX在办案机关对其查询期间,照实供述办案机关没有把握的纳贿犯罪现实,应视为自首,能够从轻处分,且当庭自愿认罪,能够酌情从轻处分。
被告人赵XX活跃退出个人违法所得,依法能够从轻处分。
对辩解人提出的被告人赵XX具有自首、退赃情节,且系初犯、平常体现杰出的辩解定见,本院予以采用。
鉴于被告人赵XX的犯罪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解人恳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的辩解定见,本院不予采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赵XX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罚金已交纳。)
二、检察机关追缴的违法所得九十六万元,由其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
审判员赵**
人民陪审员熊*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魏*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