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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与孩子无抚养关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01:53

成婚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力之一,契合法令条件的男女能够进行成婚挂号。男女两边因感情破裂构成离婚的能够再婚,再婚时普遍存在与自己孩子或许与对方孩子日子在一起的状况,那么再婚与孩子无抚育联系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再婚与孩子无抚育联系吗
继父或继母是指子女对母亲的后夫或父亲的继配的称号;继子女是对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的称号。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之间联系的发作,是由于爸爸妈妈一方逝世,或爸爸妈妈离婚,抚育子女的一方或两边另行成婚。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则:“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可见,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的联系与亲生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相同,继爸爸妈妈对继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
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是否构成抚育教育联系,首要体现在继爸爸妈妈担负了继子女悉数或部分日子费和教育费。或即便未担负悉数或部分费用,但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日子上的照顾,也能够说他们之间构成了抚育教育联系,发作了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力责任联系。
二、请求再婚有哪些特别规则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请求再婚,假如其前次婚姻联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令经过司法程序免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决供认。被裁决供认的,视为有用;被驳回的,视为无法令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联系是在国外婚姻挂号机关挂号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决供认,但须经其寓居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组织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请求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联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令经过司法程序免除的,须一起供给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爱人的国籍证明。
其原爱人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决供认。被裁决供认的,视为有用;被驳回的,视为无法令效力。
其原爱人是外国公民,或许其前次婚姻联系是在国外婚姻挂号机关挂号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决供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组织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请求再婚,须供给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作法令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则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组织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处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时间或已在国外获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 证明。状况特别者应先报国内批阅。
三、继子女承继权的确认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10条的规则,与继爸爸妈妈有抚育联系的继子女对继爸爸妈妈的遗产享有承继权,由于有抚育联系的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之间构成了法令上的拟制血亲联系,继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相同承继被承继人的遗产,成为被承继人的法定承继人。
在法令上抚育联系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爸爸妈妈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育责任:
(1)继子女受继爸爸妈妈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爸爸妈妈日子上的抚育、教育。
2、继爸爸妈妈对已成年但系约束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育责任。
3、继子女对继爸爸妈妈履行了奉养责任:
(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爸爸妈妈;
(2)继子女在日子上搀扶继爸爸妈妈。
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现已长大成人,分家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日子,而由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抚育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奉养抚助责任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之间构成了抚育联系,继子女也就不能承继继爸爸妈妈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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