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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答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04:49
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作业会议纪要》
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
网友在《修建范畴承认劳作联系之我见》一文中对修建行业很多存在的转包、分包引发的劳作联系问题进行了剖析,并结合(惩办【2011】42号)《全国民事审判作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59条和(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树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以下简称《告诉》)第4条作了比较,得出了这两个文件规则的内容并不抵触的定论,并论述了自己的理由。应当说,您对上述问题的见地是有必定道理的,阐明您对这一范畴存在的问题有必定的研讨,并期望能够处理这一实践中较为扎手的问题。
关于实践施工人招用的劳作者与承包人也便是修建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实践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作者之间应确定为雇佣联系,但实践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作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联系,也不存在劳作联系。理由是:修建施工企业与实践施工人之间仅仅分包、转包联系,劳作者是由实践施工人招聘的,其与修建施工企业之间并无树立劳作联系或雇佣联系的合意。另一种观念则以为,应确定实践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作者之间存在劳作联系,由于确定他们之间存在劳作联系,有利于对劳作者维护。
咱们赞同第一种观念。首要理由如下:
首要,实践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作者之间并没有一点点的树立劳作联系的意思表明,更没有树立劳作联系的合意。我国《劳作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则,树立劳作联系有必要遵从自愿准则。自愿便是指缔结劳作合同彻底是出于劳作者和用人单位两边的实在毅力,是两边协商一致到达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毅力加给另一方。自愿准则包含:订不缔结劳作合同由两边自愿、与谁缔结劳作合同由两边自愿、合同的内容取决于两边的自愿。实践生活中,劳作者往往不知道实践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是谁,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相同也不清楚该劳作者是谁,是否实践为其工程供给了劳务。在这种彻底缺少两边合意的景象下,直接确定二者之间存在合法劳作联系,不符合脚踏实地准则。假如实践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底子没有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的意思,咱们经过裁定或许司法判定方法强行确定他们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则等于违背了《劳作合同法》总则中对自愿准则的规则。
其次,假如确定实践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作者之间存在劳作联系,那么,将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对劳作者承当劳作法上的职责,而实践雇佣劳作者并承当处理功能的实践施工人反而不需要再承当任何法律职责了,这种处理方法明显不符合公正准则。假如咱们答应这样做法,实践施工人反而很简单躲避相应的法律职责。此外,假如强行确定实践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作者之间存在劳作联系,还会导致发生一系列无法处理的实践难题:劳作者会要求与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签定书面劳作合同;要求为其处理社会保险手续;要求付出不签定书面劳作合同而应付出的双倍薪酬,等等。这些要求清楚明了都是不该当得到支撑的。
再次,《告诉》第4条之所以规则可确定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作者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其意图是赏罚那些违背《修建法》的相关规则恣意分包、转包的修建施工企业。咱们以为,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违背了《修建法》的相关规则,应当承当相应的行政职责或民事职责。不能为了到达制裁这种违法发包、分包或许转包行为的意图,就能够恣意逾越《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强行确定原本不存在的劳作联系。
最终,尽管不确定实践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作者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并不意味着劳作者的民事权益得不到维护。《劳作合同法》第94条规则:“个人承包经营者违背本法规则招用劳作者,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发包的安排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实践中个人承包经营者(也便是实践施工人)往往没有承当民事职责的满足财力,为了维护劳作者的权益,在劳作者遭受损失时,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是要承当民事上的连带补偿职责的。这是有利于对劳作者供给周全维护的。从诉讼程序看,劳作者既能够独自申述实践施工人,也能够将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实践施工人列为一同被告;从实体处理看,劳作者既能够要求实践施工人承当全额或许部分补偿职责,也能够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承当全额或许部分补偿职责,还能够要求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实践施工人一同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来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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