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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主要发生在哪些方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14:38
听讼网小编通过在署理股权转让协议胶葛案件的实践与查阅北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的很多檀卷中发现,股权转让协议胶葛首要发生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份股东隐秘并假充其他股东的签名签定股权转让协议。
二、股权转让协议签定后,出让方不实行协议责任帮忙受让方处理工商改变挂号或受让方不实行给付股权转让金钱。
三、一方申述要求承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四、隐名股东代替挂名股东签定股权转让协议。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其他股东的赞同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实践处理方式:
一、在实践中,假充其他股东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只需过后没有取得追认的,应该确定转让协议无效。需求留意的是实践中公司隐名股东以为因其是实践出资人,挂名股东没有实践出资,不享用股东权益。因而,隐名股东往往在未经挂名股东的授权的情况下代替挂名股东签定股权转让协议,这种股权转让协议也应当确定无效。
二、在恳求判令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中,被告往往以通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作为抗辩,这种抗辩没有法律依据。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包含债务恳求权、物上恳求权、人身恳求权。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用是合同效能问题,不触及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的公司,股东人数少,股东之间具有激烈的信任感。因而,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需求通过其他股东的赞同。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揭露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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