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的区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01:10
科罪与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中最重要的两个阶段。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科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办法,并呈现出“量刑依附于科罪”的准则格式。当时,这种准则格式不只面临着一系列的实践挑战和革新压力,并且现已不能承载与完结准则自身所具有的价值与含义。作为中心政法机关推动的量刑规范化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寻求公平正义、完结量刑均衡为方针的量刑程序变革早现已拉开了前奏,在量刑的公开性及公平性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我国传统的证明理论首要环绕科罪活动进行,关于科罪完结之后的量刑活动难以供给有用的支撑,势必会影响量刑规范化变革的实践效果。因此,量刑程序变革要以依据准则变革作为配套东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在区别科罪依据与量刑依据的基础上,构建独立的量刑依据规矩显得尤为火急和重要。
一、科罪依据与量刑依据的概念
跟着量刑程序变革的深入开展,将审判程序划分为科罪和量刑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后,整个案子的依据也可以依据证明现实的性质不同,大致划分为科罪依据与量刑依据。
科罪依据是指可以证明关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构成何种违法的承认与评判的依据。需求留意的是,不该将科罪依据简略地等同于违法依据,它不只包含违法的根本现实、违法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也包含证明被告人无罪或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案子现实。
量刑依据是与科罪依据相对应的一类重要依据。它是指在行为建立违法的前提下,与违法行为或违法人有关的,体现行为社会损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风险性程度,因此在量刑时从重、从轻或许革除赏罚时有必要予以考虑的各种详细现实状况。量刑依据可以分为科罪量刑混合依据和朴实的量刑依据:一是科罪量刑混合依据,证明的是归于违法构成要件的量刑现实,如行为人的年纪、违法时刻、地址和环境、违法手法、违法数额等,它们既是科罪依据又是量刑依据,在实践中很难清晰地将两者区别开来。二是朴实的量刑依据,证明的是不归于违法构成要件的量刑现实。
二、科罪依据与量刑依据的不同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因为科罪与量刑具有天然的密切联系,不能将科罪依据与量刑依据肯定分裂开来。但是,在量刑程序变革的布景下,区别科罪依据与量刑依据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含义。整体看来,科罪依据与量刑依据具有以下不同:
(一)功用的不同
科罪依据适用于科罪活动,量刑依据适用于量刑活动。因为科罪活动与量刑活动的性质和意图不同,所以不管从实体仍是程序视点的方面了解,科罪依据与量刑依据都存在着差异。在刑事审判进程中,科罪环节用以处理被告人罪与非罪、有无刑事职责才干、此罪与彼罪的问题,首要完结的是赏罚的赏罚功用,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保护社会秩序的价值;量刑环节则是一项安身曩昔、面向未来的杂乱工程,既要体现对违法人的报应观念,通过赏罚遏止违法,还要给予违法人再社会化的时机。与科罪和量刑两个环节相适应,科罪依据着眼于曩昔发作的违法现实,所遵从的最重要理念是无罪推定准则,并由此衍生“扫除合理置疑”等依据规矩;与科罪首要安身于曩昔的案子现实不同,赏罚裁量有必要一起考虑曩昔的案子现实和被告人未来或许对社会构成风险的依据,以承认违法人的社会损害性和人身风险性,完结赏罚的一般防备和特别防备功用。
(二)规模的不同
科罪和量刑的现实依据不同,使得科罪依据与量刑依据的规模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科罪依据的现实包含构成违法的根本要素,那么科罪依据也应当与此具有关联性;量刑依据的规模比科罪依据更广泛,量刑的依据不只包含科罪信息,还包含各种法定或裁夺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情节,尤其是裁夺量刑情节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这决议了量刑依据资料来历的广泛性和体现办法的多样性。在教育刑理念的指引下,只要对违法人的作业、日子进行查询了解,才干清晰违法人的违法原因,然后判别其人身风险性与再犯或许性。以品质依据为例,在科罪现实的查明进程中,因为被告人的不良品质与损害行为的施行没有必定联系,因此准则上制止运用品质依据。在量刑环节,为了更好地对违法人进行教育改造,不只要查询被告人在违法前、违法时和违法后的状况,还需求查询与其品质相关的倾向性依据,如被告人的个人信息、教育布景、家庭状况、生长环境、作业状况、收入状况、心思健康状况、前科劣迹、人身风险状况以及回归社会的或许性等。
(三)规矩的不同
依据规矩是指在搜集依据、选用依据、检查核实依据、运用依据时有必要恪守的一系列准则,其中心是依据的可采性问题。为了避免司法人员在证明进程中的主观臆断,保证判别的精确性和可靠性,就有必要运用依据规矩关于依据的取舍与运用进行捆绑。鉴于对科罪现实和量刑现实的证明一致于刑事诉讼中,大部分依据规矩对两种证明有一致的规范要求,如免证规矩、相关性规矩、补强依据规矩等。但是,从证明的视点来看,科罪环节与量刑环节对依据规矩的运用存在较大不同。进入量刑阶段之后,因为被告人现已被确以为有罪,这时法庭考虑的重点是怎么遵从罪责刑相适应准则,而不是科罪证明阶段的无罪推定准则。如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公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矩,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充沛考虑未成年人施行违法行为的动机和意图、违法时的年纪、是否初度违法、违法后的悔罪体现、个人生长阅历和一向体现等要素。由此可见,在科罪程序中有必要严厉恪守的许多依据扫除规矩,在量刑程序中都可以得到打破,对依据的来历、办法、办法的约束较少,如品质依据、定见依据等都或许得到法庭的选用。
三、构建独立的量刑依据规矩
刑事诉讼中的现实应依据依据确定,这是依据裁判准则最根本的含义。依据科罪与量刑不分的传统,我国现在的依据规矩大都建立在科罪依据这一前提下,将科罪和量刑的依据规矩相混淆,这显然是不适当的。相关于严厉的科罪依据规矩,量刑依据规矩从整体上来看略为宽松灵敏,这种特征不只体现在依据品种、取证办法上,并且体现在证明规范、证明职责等诸多方面。
严厉证明与自在证明作为依据法上的根本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者迪恩茨提出,并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说和判例中得以开展,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及实践具有学习含义。一般以为,严厉证明是指运用具有依据才干的依据,通过法令规矩的证明办法和程序进行查询的证明规矩;自在证明则是指运用不必定具有依据才干的依据,由法官进行自在裁量就可径自作出判别的证明规矩。在刑事审判进程中,关于科罪现实适用严厉证明没有太大争议,而关于量刑现实应当适用何种证明办法,理论上的知道不尽一致。
笔者以为,应依据量刑现实的不同类型,选用不同的证明办法:一方面,关于科罪量刑混合现实以及法定量刑情节,应适用严厉证明。即在依据品种、依据才干、查询办法等方面,应当严厉恪守法令的规矩,不管其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如“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规矩:“侦办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搜集可以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依据。”精确地查明实体法上的科罪量刑现实是刑事诉讼中证明活动的首要意图,法令对各种依据设置了清晰而详细的规范之后,法官在采信依据时就有必要依法行事,然后避免自在裁量权的乱用。
另一方面,关于裁夺量刑情节可以适用自在证明。我国现已存在对量刑现实进行自在证明的相关规矩。例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矩,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庭审程序中,都具有充沛表达自己对量刑定见的途径,可以进行充沛有用的相互争辩,可以对量刑进程和成果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再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子的若干规矩》第21条:“开庭审理前,控辩两边可以别离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色、家庭状况、社会交往、生长阅历以及施行被指控的违法前后的体现等状况进行查询,并制造书面资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托付有关社会团体安排就上述状况进行查询或许自行进行查询。”在量刑环节,为了保证法官获取信息的全面性,在依据规模上可以选用一般状况下不具备依据才干的依据,如品质依据和定见依据;在查询办法上,并不需求遭到严厉的法定依据办法约束。在脱节各种办法规矩的捆绑之后,法官可以自主地运用和判别依据,依据个案证明活动的详细状况构成的心里坚信,对案子现实作出契合客观实践的确定,这也是赏罚单个化的必定要求。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是确定案子现实所要到达的规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进一步阐释:“依据的确、充沛,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科罪量刑的现实都有依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依据均经法定程序查验现实;(三)归纳全案依据,对所确定现实已扫除合理置疑。”据此,但凡科罪依据未到达排他性证明规范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疑罪从无”规矩,作出依据不足、指控的违法不能建立的无罪判决。但是,与相对单一的科罪依据比较,量刑依据要杂乱得多,大部分证明被告人人身风险性的量刑依据是风闻依据乃至品质依据,一般触及违法人的日常作业、日子等方面。
因此,对量刑现实应当设置不同的证明规范:
榜首,关于科罪量刑混合现实和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明,应当设置一个较高的证明规范。在我国,因为控诉机关证明才干强壮,辩方搜集依据的才干和水平常常遭到约束,且赏罚一旦施行于被告人即不可补救,因此,关于上述量刑现实,均应选用与科罪相同的证明规范,即到达“扫除合理置疑”的程度。特别是在或许适用死刑的案子中,只要在对被告人的罪过依据清晰和合法的依据而对案子现实没有其他解说地步的状况下,才干判处死刑,这也是保证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必定要求。
第二,关于裁夺量刑情节的证明,应当设置一个较低的证明规范。不管是对裁夺从严情节仍是裁夺从宽情节的证明,只需到达高度的盖然性(P“°b“-bi1iιy)即可,即在依据对某一现实的证明无法到达确凿无疑的状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现实予以确定。换言之,假如辩方对裁夺量刑现实举证,控方没有满足的依据否定对方依据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子状况,判别控辩两边供给依据的证明力哪一方更为显着,然后对证明力较大的依据予以承认。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职责的分配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或其他与违法有关的特定事项的职责怎么在有关机关和个人之间进行装备的问题。在案子现实无法查清的状况下,假如负有证明职责的一方不能提出依据、所提依据不足以证明所主张现实存在或推翻晦气的法令推守时,则需求承当晦气裁判的结果。就科罪现实的证明而言,不管是大陆法系仍是英美法系均遵从一个根本规矩,即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职责一直应由控诉方承当,刑事被告人不承当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职责。
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矩:“公诉案子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职责由人民检察院承当,自诉案子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职责由自诉人承当”;“不得逼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这就实在遵从了无罪推定准则,使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从一开端就革除了自证其罪的职责,充沛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避免无辜者遭到追查。就量刑现实的证明而言,应充沛考虑控辩两边的查询取证才干及我国司法准则的特色。在公诉案子中,因为拘押率高、取证才干弱、律师辩解率低一级原因,被告人在许多时分不或许提出依据以证明其量刑定见,而控方不管是在查询手法、查询规模上,获取依据的才干都远远高于被告人一方,因此控方应当承当量刑证明职责。在诉讼化的量刑程序中,检察机关依据客观公平职责的要求,提出的量刑主张既应包含证明被告人从重处分的依据,也应包含证明被告人从轻或革除处分的依据。被告人或辩解人在宣布量刑定见时,享有提出相关依据或依据头绪之权力,而不承当证明职责;检察机关应实行证明职责证明量刑现实是否存在,审判机关应依法予以核实,不得因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未提出相应的依据而处以较重的赏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