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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永久转让可以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22:29

在土地问题上,农人仅仅对土地具有运用权,并非是直接具有,而且乡村土地的运用权也不是永久的。那么,乡村土地永久转让是可行的吗?是否违背了法令呢?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将会为我们具体地进行阐明,期望会对您有所协助。
不能够。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规则,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能够采纳租借、转包、交换和转让等方法流通,但土地的流通期限不能超越土地承揽期的剩下年限。
乡村土地的运用权不是永久具有的,只限于合同规则的期限内,而且犁地不能够超越法定的30年,林地不超越70年。因而。“与乡村村委会达成协议得到一块地的运用权50年”,在法定的30年内的部分有用,超越部分因违背法令规则而无效。
其法令依据是《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二十条:“犁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别林木的林地承揽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能够延伸。”
别的,仅有与村委会的协议还不可,还应当处理《土地运用证》。法令依据是《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承揽方颁布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并挂号造册,承认土地承揽经营权。
相关常识:“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的差异
共同之处: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求,都要通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不同之处:征收意味着所有权主体的改动,征收后,土地由农人团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仅仅运用权的改动,征用后,土地所有权依然归于农人团体,运用完毕后需将土地交还给农人团体。简言之,触及土地所有权主体改动的,是征收;不触及所有权主体改动的,是征用。
我国《宪法》和2004年批改或批改前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别上述两种不同的景象,将征地行为统称为“征用”。从实践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则了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景象(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则了暂时用地的景象(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作的不同的财产关系,2004年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作了批改,紧接着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批改,除个别条文外,将《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悉数批改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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