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08:54
一、概念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意图,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作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科罪处分。(笔者注:强奸罪)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合法掠夺、约束其人身自由或许有损伤、凌辱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则科罪处分。(笔者注:不合法拘禁罪、成心损伤罪、凌辱罪)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则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则科罪处分。(笔者注: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照被买妇女的志愿,不阻止其回来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优待行为,不阻止对其进行挽救的,能够不追查刑事责任。
三、立案规范
本罪是行为犯,只需行为人施行了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生意性。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际上是将妇女、儿童当作产品买回,侵略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一起在人贩子和收购人之间的卖与买的买卖中,被害人被当作“物”而没有决议自己去向的权力,成心侵略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
本罪违法目标为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十四周岁以下的男、女童,并且有必要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购被拐卖、劫持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行为人以钱银或其他资产交换别人拐卖的妇女、儿童。
假如为了出卖而收购,则其行为不能确定为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是现已直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上只能是成心。行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购的妇女、儿童是被别人拐卖的妇女、儿童,但行为人依然决意收购。
收购妇女、儿童的行为,只需不是为了出卖,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建立。例如,收购妇女是为了使妇女成为自己妻子,为了给自己生育子女,为了供自己奸污,为了让妇女给自己供给其他各种服务;收购儿童是为了传宗接代,为了对其进行役使。如此等等,都不影响违法的建立。
五、本罪一罪与数罪的边界
依据本条规则,行为人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1)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后,强行与其发作性关系的,对行为人以强奸罪和收购被拐卖妇女罪实施并罚。
(2)对收购的被拐卖妇女、儿童,不合法掠夺、约束其人身自由或许有损伤、凌辱等违法行为的,应别离依照本法关于不合法拘禁罪、损伤罪、凌辱罪的规则确定行为性质,并与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施数罪并罚。
(3)别的对收购被拐卖、劫持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过的,一般也应予以数罪并罚:
A.明知被拐卖妇女有爱人而与之成婚,或构成现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
B.与被收购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作性行为,构成奸污幼女罪(现已并入强奸罪)的。
六、能够不予追查刑事责任景象
具有下列景象的,能够不追查刑事责任:
1.收购被拐卖的妇女,依照被买妇女的志愿,不阻止其回来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逼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回来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止。
2.收购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优待行为,不阻止对其进行挽救的。这儿的不阻止对被买儿童挽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族或有关安排或部分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挠。
3.被买妇女与收购人现已成婚,并乐意留在当地与收购人共同生活。这种状况,对收购人应视为“依照被买妇女的志愿,不阻止其回来原居住地”,也不该追查其刑事责任。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意图,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作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科罪处分。(笔者注:强奸罪)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合法掠夺、约束其人身自由或许有损伤、凌辱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则科罪处分。(笔者注:不合法拘禁罪、成心损伤罪、凌辱罪)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则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则科罪处分。(笔者注: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照被买妇女的志愿,不阻止其回来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优待行为,不阻止对其进行挽救的,能够不追查刑事责任。
三、立案规范
本罪是行为犯,只需行为人施行了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生意性。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际上是将妇女、儿童当作产品买回,侵略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一起在人贩子和收购人之间的卖与买的买卖中,被害人被当作“物”而没有决议自己去向的权力,成心侵略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
本罪违法目标为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十四周岁以下的男、女童,并且有必要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购被拐卖、劫持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行为人以钱银或其他资产交换别人拐卖的妇女、儿童。
假如为了出卖而收购,则其行为不能确定为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是现已直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上只能是成心。行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购的妇女、儿童是被别人拐卖的妇女、儿童,但行为人依然决意收购。
收购妇女、儿童的行为,只需不是为了出卖,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建立。例如,收购妇女是为了使妇女成为自己妻子,为了给自己生育子女,为了供自己奸污,为了让妇女给自己供给其他各种服务;收购儿童是为了传宗接代,为了对其进行役使。如此等等,都不影响违法的建立。
五、本罪一罪与数罪的边界
依据本条规则,行为人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1)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后,强行与其发作性关系的,对行为人以强奸罪和收购被拐卖妇女罪实施并罚。
(2)对收购的被拐卖妇女、儿童,不合法掠夺、约束其人身自由或许有损伤、凌辱等违法行为的,应别离依照本法关于不合法拘禁罪、损伤罪、凌辱罪的规则确定行为性质,并与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施数罪并罚。
(3)别的对收购被拐卖、劫持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过的,一般也应予以数罪并罚:
A.明知被拐卖妇女有爱人而与之成婚,或构成现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
B.与被收购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作性行为,构成奸污幼女罪(现已并入强奸罪)的。
六、能够不予追查刑事责任景象
具有下列景象的,能够不追查刑事责任:
1.收购被拐卖的妇女,依照被买妇女的志愿,不阻止其回来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逼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回来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止。
2.收购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优待行为,不阻止对其进行挽救的。这儿的不阻止对被买儿童挽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族或有关安排或部分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挠。
3.被买妇女与收购人现已成婚,并乐意留在当地与收购人共同生活。这种状况,对收购人应视为“依照被买妇女的志愿,不阻止其回来原居住地”,也不该追查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