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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物的留置期限及超过期限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21:46
在实际的债款纠纷中,债款人未依照合同的约好实施债款的,债款人有权行使留置权对债款人的资产进行留置,关于留置物是有必定期限的。那么留置物的留置期限及超越期限的处理?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什么是留置物
留置物是留置权的标的物;是指债款已到期,债款人不实施债款时,债款人依法令规定拘留的并为自己占有的债款人的产业。
二、留置物的规模
留置物的规模是指留置权的效能所及的标的物的规模,一般包含主物、从物、孳息以及留置物的代位物和添附物。详细如下:
1、留置物的主物。留置物的主物,是指债款人依合同约好合法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该动产可所以债款人享有彻底处置权的动产,也可所以债款人并不知情的债款人无权处置的动产。
2、留置物的从物。从物是指附归于主物的附属物。除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以外,留置权的效能也及于留置物的从物。可是,从物未伴随留置物移送留置权人占有的,留置权的效能不及于从物。也就是说,从物有必要也在债款人的占有之下时,才干成为留置权效能所及的规模,不然,不论从物仍为债款人占有,仍是已转让别人,留置权的效能均不及于此。可是两边约好从物不归于担保物的规模,或许主物和从物能够别离,而主物的价值足以担保悉数债款的,留置权的效能也不能及于从物。
3、留置物的孳息。孳息包含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除非当事人对孳息问题还有约好,留置权的效能及于留置权的孳息,债款人能够收取孳息,并就孳息优先受偿。
4、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权的效能也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债款人能够以留置物的代位物或许替代物优先受偿。
5、留置物假如与其他动产添附,且添附物的一切权由留置物的一切人获得的,留置权的效能应及于添附物;如因添附的成果使得留置物的一切权人与添附物的一切权人共有添附物的,留置物的效能仅及于添附物依留置物的价值核算的应有部分。
三、留置物的留置期限及超越期限的处理
债款人和债款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好,债款人留置产业后,债款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实施债款。债款人与债款人在合同中未约好的,债款人留置债款人的产业后,应当确认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告诉债款人在该期限内实施债款。
债款人逾期仍不实施的,债款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能够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许折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债款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变价受偿应在债款人实施债款的期限而未实施其债款时。假如债款人实施其债款的期限没有届满的,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实施变价,则归于侵权行为。设置留置权的首要意图在于促进债款人实施债款,确保债款人的债款得到充沛完成,法令鼓舞合同两边当事人尽量实施合同。为此,法令规定应有一段宽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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