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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导致的职工下岗、整体拖欠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19:36

在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进程中导致的员工下岗、全体拖欠工资、单方面下降工资待遇、作出待岗或离岗退养决议而引发的胶葛,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上清晰:关于因国家产业方针调整或许企业改制等原因引起的国有企业全体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胶葛,法院能够暂不受理,并在党委的一致领导下,与政府有关部门一起做好引导作业,停息对立,化解胶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劳作争议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第一条规则: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员工下岗、全体拖欠工资引发的胶葛,应由有关部门依照企业改制的方针规则统筹处理,法院不予受理。
因而,关于国有企业因改制进程中所引起的员工下岗、拖欠工资以及因拖欠工资所发作的免除劳作合同等胶葛,已清晰法院不予受理,但关于在改制进程中用人单位单方面下降工资待遇、作出待岗、离岗退养决议所引起的胶葛法院应否受理,法令、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清晰规则。对此,应当以为,国有企业在改制进程中所发作的员工下岗、全体拖欠工资、调整工资待遇、作出待岗、离岗退养决议等问题是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和劳作用工制度改革中呈现的特别现象,该几种现象都具有内涵的相同性质,均不归于正常实行劳作合同中呈现的问题,由此引发的胶葛,法院暂不应受理,应由政府部门依照有关方针予以统筹处理。但如果是国有企业改制完结今后而发生的劳作争议,则应由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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