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限制债权人申请破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08:55
怎么合理约束债务人请求破产?一方面,约束债务人请求破产是必需的,否则或许导致产业丢失,另一方面,不能由债券人自主决议,那么约束就要在法令答应的条件下约束,不能为了约束而犯法。听讼网小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常识,一同来看看吧。
假设法令赋予债务人决议债务人是否破产的命运的权力,也会给债务人形成不用要的困扰,乃至无可挽回的丢失。因而,对债务人请求破产有必要加以约束,以防止其乱用破产请求权。
首要,请求破产的债务有必要满意以下条件:合法、有用,且未超越诉讼时效或许请求履行期间的;具有金钱或产业给付内容;已届履行期;已由收效法令文书承认,经法院强制履行无法得到悉数清偿;或许虽未经法院强制履行,但债务人作为被履行人在其他履行案子中不能清偿债务;虽未经收效法令文书承认,但债务人对债务无异议。
其次,请求破产的债务人有必要具有法定条件,即有必要契合法定的人数和法定的债务数额才干请求破产。例如,英国新破产法规则,债务人提出破产请求,其无担保的债务有必要到达750英镑。加拿大破产法规则,只需当债务人负债超越1000加元时,债务人才干提出破产请求。美国破产法规则,债务人总数在12人以上的,有必要有3名以上债务人,其无担保的债务总额在10000美元以上时才干提出破产请求,此外,美国破产法还规则,不答应为了便于提出破产请求而转让或许取得债务。
值得一提的是,假如债务人仅有一人,是否能够请求债务人破产,也即债务人请求破产是否以大都债务人的存在为条件。对此,理论上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分。肯定说以为,债务人只需一人也可请求破产,由于经过破产法上的一些准则可使债务人取得更多的清偿。否定说则以为,债务人只需一人时,可经过民事履行程序取得清偿,不用请求破产,由于破产法首要处理的是大都债务人之间因债务人有限产业不足以清偿悉数债务而发作的彼此抵触,其意图是保证大都债务人之间的公正清偿。笔者以为,不管从理论上仍是实践上,债务人请求破产都应以大都债务人的存在为条件。可是,假如大都债务人中只需一人请求债务人破产,其他债务人与债务人已达到暗里宽和协议,或许虽未与债务人达到暗里宽和协议,但以为债务人有偿债才干而不用要提出破产请求,在此景象下,为防止因债务人请求破产给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带来危害或不用要的费事,法令应对单个债务人请求破产予以约束。如美国破产法规则,若整体债务人人数低于12人,则其间一位债务人,只需其所代表的债务额高于11625美元,才干独自请求债务人破产。
合理约束债务人请求破产,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乱用权力,削减因债务人提出破产请求给债务人带来的震动和负面效应;另一方面,表现了债务人的集体认识。假如答应单个债务人提出破产请求,就有或许危害其他债务人的利益。因而,由占到期债务比例必定比例的债务人提起破产请求,能够代表大大都比例的债务人利益和志愿,充分表现了对债务人的相等保护。别的,合理约束债务人请求破产还能够防止司法资源的糟蹋,保护社会秩序的安稳。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请求破产没有作出任何约束,这就是说,只需一个债务人,不管其债务额是多少,都可向法院请求债务人破产。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大缺点,实有必要加以完善。
经过这两个部分的内容彼此结合,就能够起到合理的约束了。期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您。假如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咱们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令咨询。
假设法令赋予债务人决议债务人是否破产的命运的权力,也会给债务人形成不用要的困扰,乃至无可挽回的丢失。因而,对债务人请求破产有必要加以约束,以防止其乱用破产请求权。
首要,请求破产的债务有必要满意以下条件:合法、有用,且未超越诉讼时效或许请求履行期间的;具有金钱或产业给付内容;已届履行期;已由收效法令文书承认,经法院强制履行无法得到悉数清偿;或许虽未经法院强制履行,但债务人作为被履行人在其他履行案子中不能清偿债务;虽未经收效法令文书承认,但债务人对债务无异议。
其次,请求破产的债务人有必要具有法定条件,即有必要契合法定的人数和法定的债务数额才干请求破产。例如,英国新破产法规则,债务人提出破产请求,其无担保的债务有必要到达750英镑。加拿大破产法规则,只需当债务人负债超越1000加元时,债务人才干提出破产请求。美国破产法规则,债务人总数在12人以上的,有必要有3名以上债务人,其无担保的债务总额在10000美元以上时才干提出破产请求,此外,美国破产法还规则,不答应为了便于提出破产请求而转让或许取得债务。
值得一提的是,假如债务人仅有一人,是否能够请求债务人破产,也即债务人请求破产是否以大都债务人的存在为条件。对此,理论上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分。肯定说以为,债务人只需一人也可请求破产,由于经过破产法上的一些准则可使债务人取得更多的清偿。否定说则以为,债务人只需一人时,可经过民事履行程序取得清偿,不用请求破产,由于破产法首要处理的是大都债务人之间因债务人有限产业不足以清偿悉数债务而发作的彼此抵触,其意图是保证大都债务人之间的公正清偿。笔者以为,不管从理论上仍是实践上,债务人请求破产都应以大都债务人的存在为条件。可是,假如大都债务人中只需一人请求债务人破产,其他债务人与债务人已达到暗里宽和协议,或许虽未与债务人达到暗里宽和协议,但以为债务人有偿债才干而不用要提出破产请求,在此景象下,为防止因债务人请求破产给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带来危害或不用要的费事,法令应对单个债务人请求破产予以约束。如美国破产法规则,若整体债务人人数低于12人,则其间一位债务人,只需其所代表的债务额高于11625美元,才干独自请求债务人破产。
合理约束债务人请求破产,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乱用权力,削减因债务人提出破产请求给债务人带来的震动和负面效应;另一方面,表现了债务人的集体认识。假如答应单个债务人提出破产请求,就有或许危害其他债务人的利益。因而,由占到期债务比例必定比例的债务人提起破产请求,能够代表大大都比例的债务人利益和志愿,充分表现了对债务人的相等保护。别的,合理约束债务人请求破产还能够防止司法资源的糟蹋,保护社会秩序的安稳。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请求破产没有作出任何约束,这就是说,只需一个债务人,不管其债务额是多少,都可向法院请求债务人破产。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大缺点,实有必要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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