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反诉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10:58
关于遗产承继的胶葛在日常日子中并不罕见,呈现胶葛处理不了一般要经过诉讼处理。假如被告人在遭到无理的申述时,可以对原告进行反诉,那么法定承继反诉书怎样写?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法定承继反诉书
民 事 反 诉 书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李某海 男 汉族 1963年5月11日出世
现 住 址:西安市***公园南路华山小区**街坊*号楼**室
(身份证号码:61010219630511****) 联系电话:1394264***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李某泓 女 汉族 1965年10月23日出世
现 住 址:西安市***西影路测绘院 联系电话:1337922***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李某涛 女 汉族 1974年8月26日出世
现 住 址:西安市***西影路三十八号(观音庙干休所 2-1-502室)
(身份证号码:61010219740826***) 联系电话:1394264****
(以下除特别示明,三反诉原告总称:反诉人)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陆某英 女 汉族 1951年11月12日出世
现 住 址:第四军****医大****号****楼室
(身份证号码:6101111951111***) 联系电话:1337938****
(反诉被告下称:被反诉人)
反 诉 请 求
1、恳求贵院承认被反诉人陆某英存在遗弃、不尽抚养职责、藏匿别人产业行为,依法判其无权分得遗产;
2、恳求贵院依法切割已被陆某英占有的二个月补发薪酬、六个月补发根本退休费;
3、恳求判令被反诉人当即返还被其藏匿,归于第三反诉原告的看病、日子费人民币6万元;
4、恳求贵院在切割遗产或产业前,依法为已患沉痾的第三反诉原告留下12万元的日子治疗费。
反 诉 事 实 与 理 由
2009年4月6日,反诉人父亲逝世。
有满足依据证明,父亲在逝世前一天里,现已发生了身体严峻不适、卧床不起地严峻情况。而作为妻子的被反诉人,既没有对父亲进行必要的治疗、没有告诉干休所的医师、没有告诉各反诉人、没有将处于病危的父亲送往医院,乃至在父亲生命的最终时间,没有亲身、及时拨打120电话,致使父亲失去了最终救治的时机。父亲中止呼吸已达15分钟之后,被反诉人才开端找街坊协助处理。
第二天,当被反诉人在抢救记录上亲笔写下“赞同确诊,回绝尸检”后,抢救医院(正和医院)方以“逝世揣度书”的方式确认了父亲的死因。因为被反诉人陆某英单方面“回绝尸检”,反诉人至今无法得到有关方面出具的“逝世证明书”。后来,在父亲尸骨未寒的情况下,被反诉人藏匿了归于第三反诉原告的日子看病款6万元,并将干休所补发的二个月薪酬及六个月根本退休费占为己有。别的,父亲与被反诉人婚后,被反诉人长时间寓居于自己单位分配的住房里,数周见父亲一次,没有尽到夫妻之间法定的抚养职责。而第三反诉原告因为常年患有严峻的肝病无法正常作业、日子。
综上,反诉人以为,父亲的逝世原因不明。作为其时唯一在父亲身边的被反诉人,对父亲的逝世存在不行推脱的职责。被反诉人的不治疗、不抢救、不告诉干休所及亲属、不陈述110的行为,依法归于对父亲逝世的一种听任情绪,已构成了对父亲的遗弃。被反诉人的上述遗弃、不尽抚养职责、乃至藏匿产业的行为,依法归于《承继法》中所规则的无权分得遗产的行为。故反诉人反诉至贵院,以求支撑各项反诉恳求。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李某海等
2009年9月24日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法定承继反诉书
民 事 反 诉 书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李某海 男 汉族 1963年5月11日出世
现 住 址:西安市***公园南路华山小区**街坊*号楼**室
(身份证号码:61010219630511****) 联系电话:1394264***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李某泓 女 汉族 1965年10月23日出世
现 住 址:西安市***西影路测绘院 联系电话:1337922***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李某涛 女 汉族 1974年8月26日出世
现 住 址:西安市***西影路三十八号(观音庙干休所 2-1-502室)
(身份证号码:61010219740826***) 联系电话:1394264****
(以下除特别示明,三反诉原告总称:反诉人)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陆某英 女 汉族 1951年11月12日出世
现 住 址:第四军****医大****号****楼室
(身份证号码:6101111951111***) 联系电话:1337938****
(反诉被告下称:被反诉人)
反 诉 请 求
1、恳求贵院承认被反诉人陆某英存在遗弃、不尽抚养职责、藏匿别人产业行为,依法判其无权分得遗产;
2、恳求贵院依法切割已被陆某英占有的二个月补发薪酬、六个月补发根本退休费;
3、恳求判令被反诉人当即返还被其藏匿,归于第三反诉原告的看病、日子费人民币6万元;
4、恳求贵院在切割遗产或产业前,依法为已患沉痾的第三反诉原告留下12万元的日子治疗费。
反 诉 事 实 与 理 由
2009年4月6日,反诉人父亲逝世。
有满足依据证明,父亲在逝世前一天里,现已发生了身体严峻不适、卧床不起地严峻情况。而作为妻子的被反诉人,既没有对父亲进行必要的治疗、没有告诉干休所的医师、没有告诉各反诉人、没有将处于病危的父亲送往医院,乃至在父亲生命的最终时间,没有亲身、及时拨打120电话,致使父亲失去了最终救治的时机。父亲中止呼吸已达15分钟之后,被反诉人才开端找街坊协助处理。
第二天,当被反诉人在抢救记录上亲笔写下“赞同确诊,回绝尸检”后,抢救医院(正和医院)方以“逝世揣度书”的方式确认了父亲的死因。因为被反诉人陆某英单方面“回绝尸检”,反诉人至今无法得到有关方面出具的“逝世证明书”。后来,在父亲尸骨未寒的情况下,被反诉人藏匿了归于第三反诉原告的日子看病款6万元,并将干休所补发的二个月薪酬及六个月根本退休费占为己有。别的,父亲与被反诉人婚后,被反诉人长时间寓居于自己单位分配的住房里,数周见父亲一次,没有尽到夫妻之间法定的抚养职责。而第三反诉原告因为常年患有严峻的肝病无法正常作业、日子。
综上,反诉人以为,父亲的逝世原因不明。作为其时唯一在父亲身边的被反诉人,对父亲的逝世存在不行推脱的职责。被反诉人的不治疗、不抢救、不告诉干休所及亲属、不陈述110的行为,依法归于对父亲逝世的一种听任情绪,已构成了对父亲的遗弃。被反诉人的上述遗弃、不尽抚养职责、乃至藏匿产业的行为,依法归于《承继法》中所规则的无权分得遗产的行为。故反诉人反诉至贵院,以求支撑各项反诉恳求。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李某海等
200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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