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哪些方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11:09【企业所得税常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处理
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和处理权限规则,对负有交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责任的交税人在交税方面进行征收、处理与查看等作业的总称。详细体现在以下方面:
(1)税务挂号
企业在处理工商挂号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挂号;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外建立或许吊销分支组织时,应当在建立或许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挂号、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企业遇有搬迁、改组、兼并、分立、停止以及改变资本额、运营范围等首要挂号事项时,应当在处理工商改变挂号后30日内或许刊出挂号前,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处理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
(2)交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从事出产、运营的组织场所,在交税年度内不管盈余或亏本,都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 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管帐决算报表,除国家还有规则者外,还应当附送我国注册管帐师的查账陈述;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组织的,能够由其选定其间的一个经营组织兼并申报交纳所得税。企业在清算时,应在刊出工商挂号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的财政管帐报表和其他资料。企业遇有特别原因,不能依照税法规则期限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管帐报表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能够恰当延伸申报期限。
(3)税款交纳
交纳企业所得税和当地所得税,实施按年核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建立组织、场所,而有获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许虽建立组织、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组织、场所没有实践联络的,都应当交纳20%的所得税,以付出人为扣缴责任人,税款在每次付出的款额中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