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沿海港口预留水工结构等级集装箱码头靠泊能力管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22:09
为标准滨海港口码头靠泊才能办理,我部发布了《滨海码头靠泊才能办理规则》(交水发﹝2014﹞34号,以下简称“《规则》”)。为进一步清晰滨海港口预留水工结构等级的集装箱码头靠泊才能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滨海港口按预留水工结构等级进行建造且经竣工检验证书承认的集装箱码头,其靠泊等级按水工结构预留等级承认(仅限于依照《规则》进行靠泊才能办理)。需求再上浮等级减载靠泊的,港口运营人应按《规则》相关要求托付有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规划单位进行检测评价和证明,并将检测评价和才能证明陈述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办理部门核定,减载靠泊船只吨级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港平面规划标准中的规划船型系列履行。
二、依照2006年以来我部公布的15万吨集装箱船规划船型标准进行建造且经竣工检验证书承认的码头,能够靠泊现行标准规则的15万吨级集装箱船只。
为标准滨海港口码头靠泊才能办理,我部发布了《滨海码头靠泊才能办理规则》(交水发﹝2014﹞34号,以下简称“《规则》”)。为进一步清晰滨海港口预留水工结构等级的集装箱码头靠泊才能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滨海港口按预留水工结构等级进行建造且经竣工检验证书承认的集装箱码头,其靠泊等级按水工结构预留等级承认(仅限于依照《规则》进行靠泊才能办理)。需求再上浮等级减载靠泊的,港口运营人应按《规则》相关要求托付有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规划单位进行检测评价和证明,并将检测评价和才能证明陈述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办理部门核定,减载靠泊船只吨级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港平面规划标准中的规划船型系列履行。
二、依照2006年以来我部公布的15万吨集装箱船规划船型标准进行建造且经竣工检验证书承认的码头,能够靠泊现行标准规则的15万吨级集装箱船只。
三、按部2006年码头靠泊才能核对有关规则已进行靠泊才能核对的有水工结构预留的集装箱码头,仍按部、省级港口行政办理部门核定的等级和条件进行靠泊,不适用于本告诉。
四、本告诉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
2014年6月11日
一、滨海港口按预留水工结构等级进行建造且经竣工检验证书承认的集装箱码头,其靠泊等级按水工结构预留等级承认(仅限于依照《规则》进行靠泊才能办理)。需求再上浮等级减载靠泊的,港口运营人应按《规则》相关要求托付有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规划单位进行检测评价和证明,并将检测评价和才能证明陈述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办理部门核定,减载靠泊船只吨级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港平面规划标准中的规划船型系列履行。
二、依照2006年以来我部公布的15万吨集装箱船规划船型标准进行建造且经竣工检验证书承认的码头,能够靠泊现行标准规则的15万吨级集装箱船只。
为标准滨海港口码头靠泊才能办理,我部发布了《滨海码头靠泊才能办理规则》(交水发﹝2014﹞34号,以下简称“《规则》”)。为进一步清晰滨海港口预留水工结构等级的集装箱码头靠泊才能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滨海港口按预留水工结构等级进行建造且经竣工检验证书承认的集装箱码头,其靠泊等级按水工结构预留等级承认(仅限于依照《规则》进行靠泊才能办理)。需求再上浮等级减载靠泊的,港口运营人应按《规则》相关要求托付有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规划单位进行检测评价和证明,并将检测评价和才能证明陈述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办理部门核定,减载靠泊船只吨级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港平面规划标准中的规划船型系列履行。
二、依照2006年以来我部公布的15万吨集装箱船规划船型标准进行建造且经竣工检验证书承认的码头,能够靠泊现行标准规则的15万吨级集装箱船只。
三、按部2006年码头靠泊才能核对有关规则已进行靠泊才能核对的有水工结构预留的集装箱码头,仍按部、省级港口行政办理部门核定的等级和条件进行靠泊,不适用于本告诉。
四、本告诉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