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无效婚姻 还是离婚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05:23案情:
张妹与李某经自由恋爱后欲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因张妹缺乏法定成婚年龄,张妹便用其胞姐即张姐的身份证与李某处理了成婚挂号。成婚证上男方名字是李某,女方名字是张姐。张妹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爱情尚好并生育一子。现张妹已达法定婚龄,欲以自己的名字张妹与李某处理成婚挂号。为此,李某向法院申述要求与张姐免除婚姻关系即离婚。
不合:
本案归于无效婚姻仍是归于离婚胶葛。
笔者倾向定无效婚姻。理由如下:
离婚胶葛的条件是当事人存在合法的婚姻为条件的。合法婚姻是已合法挂号为条件的。《婚姻法》第八条要求成婚的男女双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关系。本案婚姻挂号中的女方张姐不是要求成婚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成婚的男女双方是李某与张某。该婚姻挂号系张妹与李某以骗得办法获得的。本案婚姻挂号系挂号程序违法,且该违法不是一般的暇疵能够补正的,张妹与李某具有本质夫妻权利义务,而张姐与李某仅是挂名夫妻且该挂名夫妻不只法令上不认可并且当事人自己也不认可。故完全能够扫除合法婚姻存在的或许。
以无效婚姻立案处理能够防止法令规则上的抵触,契合立法原意。对立以无效婚姻立案的理由是婚姻法第十条规则的婚姻无效四种景象中没有这种景象。固然,《婚姻法》规则的四种景象是指(一)重婚的;(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笔者以为这是法令立法上的短缺。假如以《婚姻法》无名文规则为由扫除此类胶葛归于无效婚姻,则会发作许多法令上抵触且无法解释的通。以本案为例,若张姐是未婚女青年,现要与自己的目标去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将会发作被婚姻挂号机关奉告其已有爱人,其婚姻挂号因而将会被婚姻挂号机关回绝。若张姐是已成婚之人,其妹拿其身份证与李某处理成婚挂号,张姐则因处理两次成婚挂号而涉嫌重婚。本案若以婚姻无效处理则可防止上述抵触。由于《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则,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据此,李某与张姐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李某与张姐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令效力,因而张姐不会有上述法令妨碍緾身。故本案以无效婚姻处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