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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出清算的合伙企业合伙人能要求退伙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0:06

[案情]
2009年9月王某、李某和张某三人签定合伙协议,注册一私营企业,合伙协议约好了合伙人的权力和责任,可是就退伙事宜约好不明。运营进程中因为资金融通不畅,对另一公司欠款100万元。2010年头,因为王某、李某在运营进程中有损害本企业的行为,张某提出退伙,王某、李某不赞同,张某私行搬走了该企业的部分机器设备,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未提出清算的情况下,宣称抛弃自己在本企业中的赢利收入,要求王某、李某付出其出资款80万元。
[不合]
未提出清算的合伙企业合伙人能要求退伙吗?
第一种定见以为:张某不能退伙。因为私营企业是合伙企业,在企业不断亏本且有外债未清偿的情况下,张某退伙,对王某、李某及债权人都不公正;
第二种定见以为:张某能退伙,可是需求提出清算程序。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1.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则能够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则,合伙协议约好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退伙:(1)合伙协议约好的退伙事由呈现;(2)经整体合伙人赞同;(3)发作合伙人难以持续参与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峻违背合伙协议约好的责任。该法第46条规则,未约好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业务履行形成晦气影响的情况下,能够退伙,但应当提早三十日告诉其他合伙人。因为王某、李某在运营进程中有损害私营企业的行为,违背了合伙协议约好的责任,应当支撑。
2.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则,一般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原因发作的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可是,张某在未提出清算的情况下,宣称抛弃自己在私营企业中的赢利收入,便要求付出其出资款80万元,明显不符合本条规则。张某必须在合伙企业清算后,处理完私营企业的债款后才干提出退伙。只要这样才干充沛维护私营企业的债权人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陶子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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