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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否有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23:23
依法令的股权转让约束,即各国法令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约束。这也是股权转让约束中最首要、最为杂乱的一种,我国法令规则,依法令的股权转让约束首要表现为封闭性约束,股权转让场所的约束,发起人持股时刻的约束,董事、监事、司理任职条件的约束,特别股份转让的约束,获得自己股份的约束。
股权转让的约束
⑴、封闭性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则:“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出资或许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不赞同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赞同转让。
⑵、股权转让场所的约束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我国《公司法》第138条规则:“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建立的证券买卖所进行。”第140条规则:“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建立的证券买卖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作转让的效能。”此类转让场所的约束规则,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罕见。这或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维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形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约束是公司法令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发起人持股时刻的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141条规则:“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约束,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力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相等行使权力不相称。
⑷、董事、监事、司理任职条件的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141条规则:“公司董事、监事、司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意图是根绝公司负责人使用职务便当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情股权买卖,然后危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司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⑸获得自己股份的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则:“公司不得收买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削减公司本钱而刊出股份或许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兼并时在外。”公司按照法令规则收买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刊出该部分股票,按照法令、行政法规处理改变挂号,而且布告。一起,第142条第3款还规则:“公司不得承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儿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精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由于依据我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则:“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力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假如公司承受该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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