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及商标争议事宜是专属职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22:07
本期选送: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刘军华 唐震 李欣
案情简介
永逢公司是“VIVA”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的核定运用产品为第19类,包含水泥板等,注册有用期限为200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6日。永逢公司授权永沛公司运用“VIVA”商标及保护该商标专用权的权力。威隽公司于2008年6月至7月分两批从泰国进口标示有“VIVA及图”商标的木丝水泥板2800张,对外出售后,余1340张没有出售。2008年7月26日,工商浦东分局接到永逢公司、永沛公司有关威隽公司商标侵权的告发,该局遂对威隽公司库房进行了现场查看,扣留了没有出售的木丝水泥板,并对威隽公司总经理陈某进行了问询和查询。2009年5月8日,工商浦东分局向威隽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奉告书》,威隽公司未提出听证恳求。2009年5月25日,工商浦东分局对威隽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议,没收没有出售的标有“VIVA及图”商标的木丝水泥板1340张,罚款5.4万余元。2009年6月9日,威隽公司以工商浦东分局行政处罚过错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吊销前述行政处罚决议。
另查明,涉案产品上标示的“VIVA及图”商标与泰国威汶公司在泰国的注册号为第58619号的商标相同。永逢公司系泰国威汶公司产品在大陆地区仅有的署理经营商。
诉争焦点
本案诉争焦点首要在于:1、工商机关是否应当对涉案侵权产品的性质进行判定?2、当地工商机关是否具有对商标示册合法性进行检查的行政职权?
法院判定
一审法院以为:威隽公司出售的木丝水泥板上标示的“VIVA及图”标识,其间“VIVA”字母部分与案外人永逢公司注册的“VIVA”商标相同,且运用在同类产品上,构成对永逢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略,该节现实亦为相关民事判定所承认。当地工商机关具有查办商标侵权行为的功能,工商浦东分局有权依据合法有用的注册商标证查办商标侵权行为,而没有责任自动对我国的“VIVA”商标与泰国的“VIVA及图”商标之间的联系进行检查。工商浦东分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行为所依据的现实清楚、依据充沛,故判定保持被诉行政处罚决议。
判定后,威隽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恳求吊销被诉行政处罚决议。二审法院判定驳回威隽公司的上诉,保持原判。
判案剖析
首要,工商机关是否应当对涉案产品的性质进行判定。本案中,威隽公司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要求对系争产品进行性质判定,其底子意图是期望用技能判定结论来否定相关书证证明的内容。现实上,威隽公司恳求判定的要求提高了行政程序的证明规范,不利于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撑。
其次,当地工商机关是否具有检查商标示册合法性的职权。本案中,涉案商标来历于泰国威汶公司,而永逢公司系泰国威汶公司木丝水泥板产品在大陆地区署理经营商。永逢公司于2006年注册了“VIVA”商标。商标法第15条规则,“未经授权,署理人或许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署理人或许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署理人或许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因而,永逢公司存在署理人歹意抢注被署理人商标的嫌疑;一起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则,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负有处理侵略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功能,威隽公司以此要求工商浦东分局检查威隽公司“VIVA”商标示册的合法性。一、二审法院对此诉求亦未支撑。理由是:
一、依据商标法第2条的规则,有关商标示册和管理工作以及商标争议事宜的行政职权是一种专属职权,只能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定委员会别离行使,排除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部分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行使的可能性。因而,工商浦东分局无权对商标示册的合法性进行检查。
二、行政机关法律不可以逾越法定职权。逾越职权和不实行法定责任是行政诉讼法规则的行政行为违法景象。商标法将注册商标合法性检查的职权设定给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定委员会,将查办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装备给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分。
因而,在本案中,工商浦东分局只能依据永逢公司、永沛公司的恳求去查办威隽公司侵略权力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然就会构成不实行法定责任的违法行政行为;而假如依据威隽公司的恳求,私行检查永逢公司商标示册的合法性,就构成了等级越权,归于逾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应予吊销。
相关法律知识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颁发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示册人依法分配其注册商标并制止别人损害的权力,包含商标示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运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制止别人损害的权力。商标是用以差异产品和服务不同来历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色彩组合或许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法官:刘军华 唐震 李欣
案情简介
永逢公司是“VIVA”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的核定运用产品为第19类,包含水泥板等,注册有用期限为200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6日。永逢公司授权永沛公司运用“VIVA”商标及保护该商标专用权的权力。威隽公司于2008年6月至7月分两批从泰国进口标示有“VIVA及图”商标的木丝水泥板2800张,对外出售后,余1340张没有出售。2008年7月26日,工商浦东分局接到永逢公司、永沛公司有关威隽公司商标侵权的告发,该局遂对威隽公司库房进行了现场查看,扣留了没有出售的木丝水泥板,并对威隽公司总经理陈某进行了问询和查询。2009年5月8日,工商浦东分局向威隽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奉告书》,威隽公司未提出听证恳求。2009年5月25日,工商浦东分局对威隽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议,没收没有出售的标有“VIVA及图”商标的木丝水泥板1340张,罚款5.4万余元。2009年6月9日,威隽公司以工商浦东分局行政处罚过错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吊销前述行政处罚决议。
另查明,涉案产品上标示的“VIVA及图”商标与泰国威汶公司在泰国的注册号为第58619号的商标相同。永逢公司系泰国威汶公司产品在大陆地区仅有的署理经营商。
诉争焦点
本案诉争焦点首要在于:1、工商机关是否应当对涉案侵权产品的性质进行判定?2、当地工商机关是否具有对商标示册合法性进行检查的行政职权?
法院判定
一审法院以为:威隽公司出售的木丝水泥板上标示的“VIVA及图”标识,其间“VIVA”字母部分与案外人永逢公司注册的“VIVA”商标相同,且运用在同类产品上,构成对永逢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略,该节现实亦为相关民事判定所承认。当地工商机关具有查办商标侵权行为的功能,工商浦东分局有权依据合法有用的注册商标证查办商标侵权行为,而没有责任自动对我国的“VIVA”商标与泰国的“VIVA及图”商标之间的联系进行检查。工商浦东分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行为所依据的现实清楚、依据充沛,故判定保持被诉行政处罚决议。
判定后,威隽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恳求吊销被诉行政处罚决议。二审法院判定驳回威隽公司的上诉,保持原判。
判案剖析
首要,工商机关是否应当对涉案产品的性质进行判定。本案中,威隽公司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要求对系争产品进行性质判定,其底子意图是期望用技能判定结论来否定相关书证证明的内容。现实上,威隽公司恳求判定的要求提高了行政程序的证明规范,不利于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撑。
其次,当地工商机关是否具有检查商标示册合法性的职权。本案中,涉案商标来历于泰国威汶公司,而永逢公司系泰国威汶公司木丝水泥板产品在大陆地区署理经营商。永逢公司于2006年注册了“VIVA”商标。商标法第15条规则,“未经授权,署理人或许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署理人或许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署理人或许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因而,永逢公司存在署理人歹意抢注被署理人商标的嫌疑;一起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则,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负有处理侵略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功能,威隽公司以此要求工商浦东分局检查威隽公司“VIVA”商标示册的合法性。一、二审法院对此诉求亦未支撑。理由是:
一、依据商标法第2条的规则,有关商标示册和管理工作以及商标争议事宜的行政职权是一种专属职权,只能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定委员会别离行使,排除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部分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行使的可能性。因而,工商浦东分局无权对商标示册的合法性进行检查。
二、行政机关法律不可以逾越法定职权。逾越职权和不实行法定责任是行政诉讼法规则的行政行为违法景象。商标法将注册商标合法性检查的职权设定给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定委员会,将查办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装备给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分。
因而,在本案中,工商浦东分局只能依据永逢公司、永沛公司的恳求去查办威隽公司侵略权力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然就会构成不实行法定责任的违法行政行为;而假如依据威隽公司的恳求,私行检查永逢公司商标示册的合法性,就构成了等级越权,归于逾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应予吊销。
相关法律知识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颁发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示册人依法分配其注册商标并制止别人损害的权力,包含商标示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运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制止别人损害的权力。商标是用以差异产品和服务不同来历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色彩组合或许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