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13:40
我国实施的是二审终审制,假如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定不服的,在上诉期内,都是能够提出上诉的,由此会发动二审程序,二审判定是终审判定,一经作出就会发作法律效力。那么,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差异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差异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子进行初度审判时应当遵从的办法,办法。 作为两个独立的不同审级的审理程序,除了审级不同以外,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还有许多不同点:
(1)引起审理程序发作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程序根据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作,而第一审程序是根据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作。
(2)引起审理程序发作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位置是固定的,有资历约束,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便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位置并不固定,没有资历约束,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能够充任上诉人、也能够充任被上诉人。
(3)检查目标和规模不同。
一审法院检查的目标是被告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检查;而二审法院检查的规模除此以外,其直接检查目标还包含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检查是对详细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检查。
(4)审理办法不同。
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子,一概实施开庭审理,包含揭露和不揭露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纳开庭审理办法外,以为事实清楚的,能够实施书面审理。
(5)裁判办法不同。
一审判定针对详细行政行为的质量,能够作出保持判定、驳回诉讼请求判定、吊销判定、承认判定、期限实行法定责任和改变判定等;二审判定则限于保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决吊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6)审理期限不同。
《行政诉讼法》规则,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定。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7)性质不同。
归根结底,因为审判根据和审判使命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差异: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根据是对行政案子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检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根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检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终究予以处理。
假如你有其他疑问,能够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差异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子进行初度审判时应当遵从的办法,办法。 作为两个独立的不同审级的审理程序,除了审级不同以外,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还有许多不同点:
(1)引起审理程序发作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程序根据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作,而第一审程序是根据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作。
(2)引起审理程序发作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位置是固定的,有资历约束,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便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位置并不固定,没有资历约束,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能够充任上诉人、也能够充任被上诉人。
(3)检查目标和规模不同。
一审法院检查的目标是被告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检查;而二审法院检查的规模除此以外,其直接检查目标还包含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检查是对详细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检查。
(4)审理办法不同。
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子,一概实施开庭审理,包含揭露和不揭露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纳开庭审理办法外,以为事实清楚的,能够实施书面审理。
(5)裁判办法不同。
一审判定针对详细行政行为的质量,能够作出保持判定、驳回诉讼请求判定、吊销判定、承认判定、期限实行法定责任和改变判定等;二审判定则限于保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决吊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6)审理期限不同。
《行政诉讼法》规则,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定。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7)性质不同。
归根结底,因为审判根据和审判使命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差异: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根据是对行政案子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检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根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检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终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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