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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意外身亡要不要保险公司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10:44
建筑工人意外身亡要不要稳妥公司补偿
近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揭露宣判了一同人身稳妥合同纠纷案,依法缺席判定被告安邦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付出原告中铁五局集团榜首工程有限职责公司稳妥金20万元,案子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承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2日,原告中铁五局集团榜首工程有限职责公司所属的渝湘高速公路D7合同段项目部,经过中铁稳妥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邦财产稳妥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签定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损伤归纳稳妥合同书》,两边在合同中对投保规模、稳妥职责、期限、金额等作了详细约好,原告已准时交纳了保费。两边合同约好,如发作被稳妥人意外身亡,身故稳妥金为每人20万元。2007年5月18日,原告项目部施工人员潘文涌在施工过程中不小心触电身亡,原告项目部依照稳妥合同要求向被告安邦稳妥陕西分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资料,被告安邦稳妥陕西分公司工作人员已在索赔资料上签字,并于同年5月21日将潘文涌列为被稳妥人予以承认,但至今没有实行给付职责。原告中铁五局榜首工程有限职责公司已先期向被稳妥人潘文涌的亲属付出补偿及补助款50万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原、被告所签定的《施工人员人身意外损伤归纳稳妥合同书》合法、实在、有用,应受法令保护,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好全面实行各自的职责。原告已按合同约好向被告交纳了足额保费,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好承当稳妥职责,在被稳妥人出险后实行相应的职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以及潘文涌逝世后是否能够成为被稳妥人。
对此,原告供给了多项依据来证明。
被告则辩称,原告向被告投保建造工程集体人身意外损伤稳妥,依据稳妥法规则,原告仅为投保人,且合同对获益人未作出约好,原告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直接要求稳妥理赔,不具备稳妥理赔主体资格,因而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一起辩称,潘文涌逝世后,原告才向被告请求添加潘文涌为被稳妥人,违反了稳妥法关于稳妥利益的强制要求。潘文涌逝世时刻为2007年5月18日,而死者被确认为被稳妥人的时刻在2007年5月21日。死者逝世在前,被确认为被稳妥人在后,明显原告在投保时对稳妥合同的合同标的不具有法令要求的稳妥利益。因而,原告要求被告对潘文涌的稳妥事端进行理赔没有法令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两边当事人在缔结稳妥合一起,对投保人和获益人均在合同中作了条款约好,被稳妥人潘文涌系原告企业的职工。两边签定的稳妥合同系集体记人数不记名稳妥新险种,即保单上无详细的被稳妥人员名字,施工现场从事办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树立合法劳作联系的人员均为被稳妥人。原告职工潘文涌在出险逝世后,原告现已先期向被稳妥人潘文涌的亲属付出了补偿金及补助款合计50万元,被稳妥人的继承人已得到实践补偿,不存在投保人及获益人因被稳妥人的逝世事端获取不妥利益的现实存在。故能够确认原告即为本案稳妥合同的获益人。
法院一起以为,该稳妥并非一般的人身稳妥,该险种只要在事端发作后,才干确认详细的出险人员为被稳妥人,原告单位职工潘文涌在2007年5月18日出险身亡后,原告单位在榜首时刻内通知了被告单位,被告单位亦在事端发作后对现场进行了有用的勘查并索取了相关的依据资料,于2007年5月21日以批单的方式确认死者潘文涌为被稳妥人。因而,原告单位对自己的职工死者潘文涌在现实上、在法令上具有投保、获益的权益。被告的辩解于理于法无据。原告依照稳妥合同约好现已向被告交纳了足额保费,在稳妥期间、规模内被稳妥人出险逝世后,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好承当稳妥职责的理因为理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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