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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着老东家私开公司违反竞业禁止被解雇是否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23:56
在樟木头镇一家公司从事技术作业的赵先生与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在未与老东家免除劳作联系时,自己就出资建立新公司并担任履行董事和司理的职务。老东家以赵先生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将其卷铺盖。
赵先生不服提起劳作裁定,诉请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补偿金近20万元。诉请被裁定庭驳回后,赵又向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以为公司辞退合法,驳回赵先生悉数诉讼恳求。
职工:
无过错却被公司开除
赵先生称其1996年入职被告公司,2008年任制作科主任,2015年2月被公司辞退。赵先生以为公司违法免除劳作合同向樟木头劳作裁定庭提出裁定恳求,裁定庭没有支撑其裁定恳求,他又向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补交从1996年10月—1999年12月份的社保费;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补偿金人民币20万元。
公司:
违反竞业禁止开除有据
公司以为赵先生在职期间故意隐瞒了公司,私自出资建立了与被告运营规模完全一致的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履行董事、司理职务。公司以为赵先生供职于公司长达17年,其如今包含建立公司所具有的一切的技术资源、商业资源、社会资源均来自被告公司,其理应愈加尽职地遵循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可是其在职期间却违反保密和竞业约束责任为自己获取利益,运营同类事务。
法庭:
背着公司开公司是现实
法庭审理查明,原告赵先生在2008年1月1日与被告公司签定了法定停止条件出现时的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被告的《奖惩管理办法》规则,私自走漏公司秘要或许兼任其他损害本公司权益之作业者,予以辞退处置。2015年2月6日,被告公司以原告赵先生“在公司作业期间任职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履行董事、司理,使用其单位的各种资源以及商业信息、技术秘密和违反了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的法定竞业责任”为由免除了两边的劳作联系。
法院一起查明,赵先生于2013年11月份出资建立了东莞市某导热科技有限公司,并任职该公司的履行董事和司理。赵先生对此予以承认,但以为自己仅仅挂名罢了,并非实践运营者,但其并未提交任何挂名运营的依据。两公司在运营规模上有必定程度的重合。
一审判决:
免除合同合法无需补偿
法院审理以为,依据本案查明的现实以及现有依据,赵先生在公司作业多年,任职“制作课主任”较为中心的作业岗位,但在未取得用人单位赞同的情况下,在作业期间别的建立从事类似事务的公司,违反了劳作者的忠实责任和根本的工作操行。用人单位为保护企业正常的运营活动,免除和原告的劳作联系并无不当,原告要求付出补偿金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撑。关于原告抗辩仅仅挂名运营的建议并无任何依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至于赵先生诉请要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法院以为,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则的一种强制性行政责任,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征缴社会保险费归于社保部分的职权规模,不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案子的规模,法院依法不予审理,原告可向社保行政部分寻求处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赵先生悉数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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