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以后,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21:22[事例描绘]
张某于2003年1月应聘到某化工企业,两边签订了5年的劳作合同。2005年12月,该公司因生产经营发作严重困难与张某洽谈免除劳作合同,为其办理了赋闲手续,并奉告按规则可收取赋闲救助金。张某在收取了1个月的赋闲救助金后,传闻像她这种状况,企业还应付出经济补偿金。张某随后与公司交涉,但公司称:“赋闲救助金便是经济补偿金,便是对其赋闲的补偿,此外再没有什么补偿了。”两边屡次洽谈均无成果,张某遂向当地劳作保证部分投诉。
[事例剖析]
本案中公司的说法是过错的,张某能够到劳作保证部进行投诉,也能够到当地的劳作裁定委员会进行裁定。由于依据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的规则,劳作合同免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则的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作者收取了赋闲救助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赋闲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作者收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赋闲救助金。劳作部《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的规则,经劳作合同当事人洽谈一致,由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作者在本单位的作业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越12个月。作业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规范发给经济补偿金。假如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后,未按规则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其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付出额定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该公司成心混杂赋闲救助金和经济补偿金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是违法的,其应当付出给张某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