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合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00:23【问题】
财税[2009]99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借款和中小企业借款丢失预备金税前扣除方针的告诉》与财税[2009]64号《关于金融企业借款丢失预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告诉》在履行上对立吗?我了解对涉农借款和中小企业借款按财税[2009]99号文件计提税前扣除的借款丢失预备金,年底借款财物余额减去涉农借款和中小企业借款后的余额按财税[2009]64号文件计提税前扣除借款丢失预备金,不知是否正确?
【回答】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借款和中小企业借款丢失预备金税前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99号)规则:
“一、金融企业依据《借款危险分类辅导准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借款和中小企业借款进行危险分类后,依照以下份额计提的借款丢失专项预备金,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重视类借款,计提份额为2%;
(二)次级类借款,计提份额为25%;
(三)可疑类借款,计提份额为50%;
(四)丢失类借款,计提份额为100%.”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借款丢失预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4号)规则: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借款丢失预备核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借款丢失预备=本年底准予提取借款丢失预备的借款财物余额×1%-到上年底已在税前扣除的借款丢失预备余额”
这儿的计提份额是1%,是针对金融企业的一般借款和危险财物计提的丢失预备,而针对涉农借款和中小企业借款,考虑其危险程度,给予了更大的计提份额,以上规则与一般借款份额1%不抵触。
依据以上方针,您的了解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