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21:19彬县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投标拍卖施行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市场办理,改进投资环境,标准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投标、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投标拍卖挂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规则》及《咸阳市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投标拍卖施行方法》等法令、法规,结合我县实践,特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的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投标、拍卖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县国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全县国有土地运用权投标、拍卖的辅导、办理和监督作业;依法负现县域内国有土地运用权投标、拍卖的安排施行作业,触及上级人民政府土地储备的在外。
第四条 凡司法裁决触及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或出让土地运用权改动原《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 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运用权租赁经营合同》(以下简称《租赁经营合同》)约好的土地运用条件的,有必要交由国土资源安排施行投标、拍卖。
第五条 本方法所称投标人、拍卖人、出让人是指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本方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与揭露投标或约请投标的法人和自然人。
本方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方法规则的程序和条件获得土地运用权的投标人。
本方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与竞买国有土地运用权的竞买人。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国有土地运用权投标、拍卖委员会。
土地投标、拍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同意国有土地运用权投标、拍卖计划,决议投标中的严重事项。
第七条 以投标、拍卖方法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由投标、拍卖委员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拟定投标、拍卖计划。国有土地运用权投标、拍卖计划的内容包含:出让地块的方位、用处、面积、运用年限、规划规划关键等有关土地利用条件规则。
第八条 除按法令、法规规则的划拨用地项目外,商业、金融、文娱、旅行、服务、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均选用投标、拍卖的方法出让。
投标人、拍卖人以为适合选用投标、拍卖方法出让的其他项目也可采纳投标、拍卖方法出让土地。
第九条 国有土地运用权投标、拍卖、挂牌竞价应当遵从合法、揭露、公正、公正和诚笃信用原则。
第十条 国有土地运用权投标、拍卖前,应当经具有土地评价资历的组织对出让地块进行价格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