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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07:00
咱们知道,当咱们承受人民法院审理案子的时分,咱们常常会在指定的人民法院,而不是随意一个法院,这就牵扯到一个统辖权,只要相应的人民法院,才能对相关案子进行审理,那么关于统辖权贰言,你了解多少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统辖权贰言的条件
提起统辖权贰言,应当具有如下条件:
(1)提出统辖权贰言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便有不同定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统辖权贰言主体;
(2)统辖权贰言只能对榜首审法院提出,对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
(3)统辖权贰言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法提出。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相应案子之后,统辖权贰言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告诉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贰言的,视为供认和承受受诉人民法院统辖,以书面方法以外如口头方法提出无效。
统辖权贰言
统辖权贰言,是指当事人以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交案子的法院对案子无统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交案子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统辖的定见或建议。
相关概念
统辖权贰言,学术界主要有三种界说:榜首,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统辖权提出的质疑;第二,是指当事人以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交后的法院对案子无统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统辖的定见和建议;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以为受理案子的榜首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统辖权的定见或建议。这些界说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规模的界定上。笔者以为对统辖权贰言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由于统辖权贰言准则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统辖权的职权行为,以确保作为诉讼初步的统辖准则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完成,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力;而对统辖权贰言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视点考虑作出相应的约束,扫除当事人对指定统辖和法院依职权移交统辖的贰言,即统辖权贰言的客体包含地域统辖、级别统辖、依当事人请求的移交统辖和统辖权搬运,而这些统辖规矩都发作在榜首审程序中。因而,本文采纳第三种界说,即统辖权贰言是指当事人提出的,以为受理案子的榜首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统辖权的定见或建议。
统辖权贰言尽管在生活中并不常常发作,可是从咱们的个人利益方面动身,仍是应该有必定的了解,这样关于咱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优点而无坏处。如果您问题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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