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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21:54
适用简易程序有必要契合如下条件:
(一)争议标的不大。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往往都有对争议标的的要求,一般的要求是争议金额应在必定的数额以下。例如《北京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的规矩是争议金额不超越人民币100万元。
(二)案情简略。案情简略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要件之一。案情简略意味着对该胶葛易于查清现实和分清是非,即易于进行审理。因而,在裁定实践中,有些案子尽管超越了裁定规矩所规矩的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标的,但由于案情简略,权利义务联系清晰,也相同能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三)经两边当事人默示或许书面赞同。所谓两边当事人默示赞同是指两边当事人没有清晰约好扫除对简易程序的适用,因而,在契合裁定规矩规矩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标的金额时,即适用简易程序。而书面赞同是指在争议金额超越裁定规矩所规矩的适用简易程序的规模时,经一方当事人书面请求,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赞同的情况下,也依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现实清楚、权利义务联系清晰、争议不大的简略的民事案子,适用本章规矩。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矩以外的民事案子,当事人两边也能够约好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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