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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制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12:56
(一)程序法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在现代法治国家,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之所以能够遭到必定程度的维护,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功于程序法制。实体法制当然重要,但没有程序法制,实体法制再好也等于零;而假如有一套较好的程序法制,实体法制即便不完善,公民的自在也能够得到较好的保证。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证在某种含义上来说,是程序法制的副产品。行政主体首要的或根本的责任便是履行法令。而任何法令的履行和施行都是一个进程。行政进程不受客观、公平的程序所引导,就会为偏私、专横、固执的程序所分配。人们只需早修堤堰,才干防止众多的洪水带来的灾祸。优秀的程序法制常常能够成为强制手法的替代品。因为程序法制的训导功用常常使人们“近善远罪而不自知”;程序法制的监督制约功用往往使执法者知所趋避。优秀的程序法制是实体法制施行的保证。假如一个国家呈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就应当仔细审视该国家的程序法制是否健全。优秀的法令应当具有自我能动施行的动力和手法,而这种动力和手法首要来源于程序法制。 程序法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维护的效果机制在于:经过对行政主体施行行政行为的进程、次序、方法、方式、时刻以及相关的程序性准则的设定,使行政权的行使标准化;使行政相对人及相关的利益集团进入参加行政权的行使进程,使他们得于进行有效地防护和监督,从而使行政权的行使更具有民主性。经过保证行政公平的相关准则的嵌入,从而使行政权的行使更具有正当性;经过对行政相对人资讯权或了解权、听证权等程序性权力的赋予,添加行政进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经过事前或过后的监督以及其他行政主体及国家机关的介入,添加行政主体及其作业人员的高度自律性;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助程序的建立,使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于及时康复,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具有保证性。(二)近十年来,我国的程序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前进。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立法法对拟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程序作了准则标准;行政处分法对行政主体施行行政处分的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则。在上述程序中,行政相对人的了解权、知情权、陈说权、申辩权、听证权、检举权、对严峻违法处分的回绝权、恳求救助权等程序性权力得到承认,而行政主体的发布处分的标准根据、严厉依法查询查看和取证、奉告处分的现实和根据以及被处分人应享有的权力、听取陈说和申辩、安排听证、依法逃避、及时送达、罚缴别离等责任也被从严规则。此外,行政征收程序、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强制程序也将跟着相关单行法令的拟定而加以确认(现在正在拟议之中)。 行政救助方面,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替代了原有的国务院1990年12月24日发布、1994年10月9日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法令》。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法令比较,有一个明显的特色,那便是强化了对行政办理相对人的恳求救助权的维护,给了行政相对人许多便利:不只将触及政治权力的行政行为归入行政复议的规模,并且答应在对详细行政行为请求复议的一起,对作为详细行政行为根据的规章以下的规则提出检查请求;行政复议法将请求复议的一般期间由15天改为60天,这个一般期间只需在法令规则超越60日的状况下才干够改动,这就意味着前此法令、法规或规章规则的期间少于60日的一概无效。不只如此,因为正当理由而耽搁法定请求期间的,耽搁的期间应从法定期间中扣除;行政办理相对人对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作业部分的行政行为不服的,除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办理等实施笔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不包括公安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分请求行政复议以外,既能够向上一级主管部分请求复议,也能够向该部分的本级人民政府请求复议;请求人请求复议,能够书面请求,也能够口头请求。口头请求的,复议机关不只应将法定事项照实记载,并且有责任将该记载的复印件发送被请求人;行政复议以书面检查为准则,但实际上取决于请求人的毅力,请求人假如要求听取定见,复议机关即有责任听取各方定见、查询状况;复议程序一经发动,被请求人即应提交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请求人、第三人能够查阅被请求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除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回绝,在行政复议进程中,被请求人不得自行向请求人和其他安排或许个人搜集根据;在行政复议决议作出之前,请求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请求的,只需阐明理由即能够撤回,防止了请求人硬着头皮打不肯打的官司的为难局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回绝受理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法设定了多种救助途径,一是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二是上级行政机关能够直接受理,三是请求人能够就不予受理决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是追查复议机关有关人员的法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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