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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平等生育权立法理论及体系构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14:38

2001年年头,年近九旬的孙某(男性)一纸诉状递到南京秦淮区法院,他要离婚。据称孙某和老伴于1961年成婚,两边均为再婚。不同的是,老伴与前夫生有两女,而孙某其时并无子女。尔后,孙某的妻子三次怀孕,但她忧虑新生儿夺去对继子女的爱,背着他三次堕胎,跟着到了花甲之年,孙某膝下无亲生子,便以生育权被侵略为由提起诉讼,该案以原告撤诉告终。继此之后,四川、北京等地连续受理了一批生育权案子。为此引起人们对男性生育权的广泛的重视,引发男女生育权孰轻孰重的争辩。一种定见以为,生育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力,夫妻两边自不破例;第二种定见以为生育权虽为夫妻两边都享有的权力,可是因为男女背负的生理分工不同,生育的最终支配权必然把握在女人手中。笔者以为,跟着社会不断进步,夫妻生育权的位置应从头审视。
一、现行生育权面对的年代应战
我国婚姻法规则夫妻有“实施计划生育”的职责。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从70年代推行“晚、稀、少”到80年代推行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一胎化方针的推行,全国累计少生了3亿个孩子,均匀每个家庭少生0.74个孩子①,因为人口开展几率得到了操控,完成了向低出世、低逝世、低增加的现代人口再生产类型的改动,进入国际低生育水平国家的队伍。与此同时,我国妇女生育权益逐步得到保证,在1992年颁布实施的《妇女权益保证法》中第四十七条规则了“妇女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生育子女的权力,也有不生育的自在”,该条款赋予了女人对生育或不生育有必定的自在,不受爱人和别人的任何搅扰。跟着女人生育观念的改动、女权主义活动的蓬勃开展、经济生活的独立,越来越多的女人挑选不要孩子的婚姻,长此下去,人口会呈现零增加或负增加。据统计,北京市育龄男女中有10%的挑选不要小孩,广州、上海、北京等大中城市已有60万个的丁克家庭,一旦丁克家庭中一方改动主见,想要孩子的状况呈现,就会陷入了生育权纷争之中,人们乃至把2002年9月颁布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实施计划生育的职责,夫妻两边在实施计划生育中负有一起的职责”看作是对男性生育权的必定,是对女人“不生育自在”的一种约束②。实际上这是人们对男性生育权的误区,社会上从未否定男性生育权,其立法要点在于调整夫妻两边计划生育的法定职责与职责,并非强化“男性生育权”的概念,更难以据此判决男性要求保护生育权的案子。但从中咱们也能够看到人们对男性生育权保证的期盼。若夫妻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女人以有“不生育的自在”对立爱人的“公民有生育的权力”时,在严格执行成文法的我国,女人的爱人建议自己的生育权就无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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