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则: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日子。母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随父方日子:
(1)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日子的;
(2)有抚育条件不尽抚育责任,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日子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日子的。
2、爸爸妈妈两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日子,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晦气影响的,可予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