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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18:18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则,信誉卡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违背信誉卡处理法规,运用信誉卡进行欺诈活动,骗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运用信誉卡,一般是指运用假造的、报废的信誉卡或许冒用别人的信誉卡、恶意透支的办法进行欺诈活动。而不是违法目标。
因而,信誉卡欺诈罪,简言之便是运用信誉卡表现的信誉所施行的欺诈违法活动。
法令规则: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进行信誉卡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一)运用假造的信誉卡,或许运用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誉卡的;
(二)运用报废的信誉卡的;
(三)冒用别人信誉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超越规则限额或许规则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偷盗信誉卡并运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波折信誉卡处理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
若干问题的解说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经过)
为依法惩治波折信誉卡处理违法活动,保护信誉卡处理次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则,现就处理这类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仿制别人信誉卡、将别人信誉卡信息材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许以其他办法假造信誉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则的“假造信誉卡”,以假造金融票证罪科罪处分。
假造空白信誉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则的“假造信誉卡”,以假造金融票证罪科罪处分。
假造信誉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假造信誉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假造的信誉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独自或许算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假造空白信誉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
假造信誉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则的“情节特别严峻”:
(一)假造信誉卡25张以上的;
(二)假造的信誉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独自或许算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假造空白信誉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峻的景象。
本条所称“信誉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誉卡被假造后发卡行记载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核算。
第二条明知是假造的空白信誉卡而持有、运送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数量较大”;不合法持有别人信誉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则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则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假造的信誉卡而持有、运送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假造的空白信誉卡而持有、运送100张以上的;
(三)不合法持有别人信誉卡50张以上的;
(四)运用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信誉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别人供给假造的信誉卡或许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誉卡10张以上的。
违背别人志愿,运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战士证、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誉卡的,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誉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则的“运用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信誉卡”。
第三条 盗取、收购、不合法供给别人信誉卡信息材料,足以假造可进行生意的信誉卡,或许足以使别人以信誉卡持卡人名义进行生意,触及信誉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则,以盗取、收购、不合法供给信誉卡信息罪科罪处分;触及信誉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则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誉卡申请人制造、供给虚伪的产业情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触及假造、变造、生意国家机关公函、证件、印章,或许触及假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则,别离以假造、变造、生意国家机关公函、证件、印章罪和假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科罪处分。
承当财物评价、验资、验证、管帐、审计、法令服务等责任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誉卡申请人供给虚伪的产业情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则,别离以供给虚伪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罪科罪处分。
第五条 运用假造的信誉卡、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誉卡、报废的信誉卡或许冒用别人信誉卡,进行信誉卡欺诈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别人信誉卡”,包含以下景象:
(一)拾得别人信誉卡并运用的;
(二)骗得别人信誉卡并运用的;
(三)盗取、收购、骗得或许以其他不合法办法获取别人信誉卡信息材料,并经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运用的;
(四)其他冒用别人信誉卡的景象。
第六条 持卡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超越规则限额或许规则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越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
(一)明知没有还款才能而很多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动联系办法,躲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搬运资金,藏匿产业,躲避还款的;
(五)运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
(六)其他不合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则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许没有归还的数额。不包含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查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定宣告前已归还悉数透支款息的,能够从轻处分,情节细微的,能够革除处分。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归还悉数透支款息,情节明显细微的,能够依法不追查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背国家规则,运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办法,以虚拟生意、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办法向信誉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峻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则,以不合法经营罪科罪处分。
施行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许形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许形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则的“情节严峻”;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许形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许形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则的“情节特别严峻”。
持卡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选用上述办法恶意透支,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则,以信誉卡欺诈罪科罪处分。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说第一条、第七条规则的违法的,科罪量刑规范按照各该条的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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