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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诉讼时用传真方式签合同我们举证的办法有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07:15
传真在现代生活中运用的频率十分遍及,由于其方便、明晰、信息量大等特色,许多商家也以此方法来签定合同。因传真件上一般为传真色彩,使得一些当事人往往否定曾宣布或收到传真件。以传真方法签定合同,在恰谈进程中会构成若干份传真件,那么哪一份传真是承认两边权利义务的那份合同,怎么判别传真件的原件,发作诉讼时怎么举证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则,缔结合同以要约、许诺的方法建立。就合同传真件来说,传真当事人达到一致意见的合同传真件便是依据原件。如甲与乙互发传真缔结合同,经过屡次传真洽谈,甲在拟定的合同上签章后传真给乙,乙接纳甲签章的传真合同在该合同上签章后又传真给甲。此刻,甲第一次持有的两边签章,该签章均是传真色彩的合同传真件及乙第一次持有的两边签章,该签章中甲的签章是传真色彩,乙的签章为本色彩的合同传真件均是依据原件。
假如甲、乙接纳对方传真合同后,为留存存案需求有仿制、更改传真合同行为时,则应作如下区别:假如乙将接纳的甲单独签章的传真合同另行仿制多份并签章,该多份合同,该合同的签章,甲的签章是传真色彩,乙的签章为本色彩均为原件。可是,假如乙将接纳的甲单独签章的传真合同内容更改,或另行仿制时未能表现收件人和发件人收发传真时刻及发件人等信息情况下,则属提出新要约。假如甲将接纳的乙签章后的传真合同,该签章均是传真色彩另行仿制多份,并未对传真合同内容作任何更改,且仿制件清晰显现了两边收发传真时刻,则该多份合同传真件均是依据原件。
法令实践
当事人将我国有关传真的法令应用于实践时,应留意要求对方经过操作使发传真时刻、传真号码的内容显现在传真件上。恰谈合同进程中的传真件也有必要留存备检,与终究签定的合同内容彼此佐证。假如没有恰谈进程而是一次传真就签定了合同,那么,宣布要约方有必要留存宣布要约草稿与对方许诺的传真件彼此佐证。许诺方,最好请要约方清晰表明已收到许诺,即合同已建立,将要约方的承认传真与宣布要约的传真同时留存,作为依据彼此佐证。
有必要提示当事人的一点是:假如仅有传真件,且保存时刻较长,笔迹已含糊或已消失,法院是无法承认其具有真实性的,当事人的建议也就无法得到支撑。所以,有条件的话,当事人仍是签定正式书面合同较有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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