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20:24
完善、合理的政府收购是对社会资源的有用运用,对进步财务资金的运用效果起到很大的效果,为了使政府收购不断标准化,合理化,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并于2014年进行了批改。关于政府收购法的施行细则,听讼网小编为你供给如下,期望能对我们有所帮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施行法令
第二章 政府收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收购人在政府收购活动中应当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平廉洁,诚笃守信,施行政府收购方针,树立政府收购内部办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认收购需求。
收购人不得向供货商索要或许承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许与收购无关的其他产品、服务。
第十二条政府收购法所称收购署理安排,是指会集收购安排和会集收购安排以外的收购署理安排。
会集收购安排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树立的非盈利作业法人,是署理会集收购项目的施行安排。会集收购安排应当根据收购人托付拟定会集收购项目的施行计划,清晰收购规程,安排政府收购活动,不得将会集收购项目转托付。会集收购安排以外的收购署理安排,是从事收购署理事务的社会中介安排。
第十三条收购署理安排应当树立完善的政府收购内部监督办理制度,具有展开政府收购事务所需的评定条件和设备。
收购署理安排应当进步确认收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商洽文件、询价告诉书,拟定合同文本和优化收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收购人托付在规则的时刻内及时安排收购人与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签定政府收购合同,及时帮忙收购人对收购项目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收购署理安排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收购署理事务,不得与收购人、供货商歹意勾结操作政府收购活动。
收购署理安排作业人员不得承受收购人或许供货商安排的请客、旅行、文娱,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收购人或许供货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当的费用。
第十五条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应当根据政府收购方针、收购预算、收购需求编制收购文件。
收购需求应当契合法令法规以及政府收购方针规则的技能、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供给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认收购需求寻求社会公众的定见。除因技能杂乱或许性质特别,不能确认具体标准或许具体要求外,收购需求应当完好、清晰。必要时,应当就确认收购需求寻求相关供货商、专家的定见。
第十六条政府收购法第二十条规则的托付署理协议,应当清晰署理收购的规模、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收购人和收购署理安排应当依照托付署理协议施行各自责任,收购署理安排不得逾越署理权限。
第十七条参与政府收购活动的供货商应当具有政府收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则的条件,供给下列资料:
(一)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陈述,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证资金的相关资料;
(三)具有施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能才能的证明资料;
(四)参与政府收购活动前3年内涵运营活动中没有严重违法记载的书面声明;
(五)具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的证明资料。
收购项目有特别要求的,供货商还应当供给其契合特别要求的证明资料或许状况阐明。
第十八条单位担任人为同一人或许存在直接控股、办理联系的不同供货商,不得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收购活动。
除单一来历收购项目外,为收购项目供给全体规划、标准编制或许项目办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货商,不得再参与该收购项目的其他收购活动。
第十九条政府收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严重违法记载,是指供货商因违法运营遭到刑事处置或许责令停产歇业、撤消许可证或许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置。
供货商在参与政府收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运营被制止在必定时限内参与政府收购活动,期限届满的,能够参与政府收购活动。
第二十条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货商施行不同待遇或许轻视待遇:
(一)就同一收购项目向供货商供给有不同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历、技能、商务条件与收购项目的具体特色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许与合同施行无关;
(三)收购需求中的技能、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货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许特定职业的成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许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货商采纳不同的资历查看或许评定标准;
(六)约束或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许供货商;
(七)不合法约束供货商的一切制办法、安排办法或许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约束或许排挤潜在供货商。
第二十一条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对供货商进行资历预审的,资历预审布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历预审的,评定阶段能够不再对供货商资历进行查看。资历预审合格的供货商在评定阶段资历发生变化的,应当告诉收购人和收购署理安排。
资历预审布告应当包含收购人和收购项目称号、收购需求、对供货商的资历要求以及供货商提交资历预审请求文件的时刻和地址。提交资历预审请求文件的时刻自布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作业日。
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货商依照联合体分工承当相同作业的,应当依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货商确认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办法参与政府收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独自参与或许与其他供货商别的组成联合体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收购活动。
第三章 政府收购办法
第二十三条收购人收购揭露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品或许服务,契合政府收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则景象或许有需求施行政府收购方针等特别状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赞同,能够依法选用揭露招标以外的收购办法。
第二十四条列入会集收购目录的项目,合适施行批量会集收购的,应当施行批量会集收购,但紧迫的小额零散货品项目和有特别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在外。
第二十五条政府收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收购法和本法令规则的竞争性商洽或许单一来历收购办法收购。
第二十六条政府收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则的景象,应当是收购人不行预见的或许非因收购人延迟导致的;第四项规则的景象,是指因收购艺术品或许因专利、专有技能或许因服务的时刻、数量事前不能确认等导致不能事前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政府收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则的景象,是指因货品或许服务运用不行代替的专利、专有技能,或许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别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货商处收购。
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务年度内,收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许类别的货品、服务选用揭露招标以外的办法屡次收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越揭露招标数额标准的,归于以化整为零办法躲避揭露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许经赞同选用揭露招标以外办法收购在外。
第四章 政府收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收购人应当根据会集收购目录、收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分预算编制政府收购施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存案。
第三十条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应当在招标文件、商洽文件、询价告诉书中揭露收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供给期限自招标文件开端宣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作业日。
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能够对已宣布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弄清或许修正。弄清或许修正的内容或许影响招标文件编制的,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应当在招标截止时刻至少15日前,以书面办法告诉一切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缺乏15日的,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应当顺延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刻。
第三十二条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应当依照国务院财务部分拟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含收购项目的商务条件、收购需求、招标人的资历条件、招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定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保证金的,招标保证金不得超越收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招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许金融安排、担保安排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办法提交。招标人未依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保证金的,招标无效。
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应当自中标告诉书宣布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交还未中标供货商的招标保证金,自政府收购合同签定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交还中标供货商的招标保证金。
竞争性商洽或许询价收购中要求参与商洽或许询价的供货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则施行。
第三十四条政府收购招标评标办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归纳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招标文件满意招标文件悉数本质性要求且招标报价最低的供货商为中标提名人的评标办法。归纳评分法,是指招标文件满意招标文件悉数本质性要求且依照评定要素的量化目标评定得分最高的供货商为中标提名人的评标办法。
技能、服务等标准一致的货品和服务项目,应当选用最低评标价法。
选用归纳评分法的,评定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定要素的量化目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则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定的根据。
第三十五条商洽文件不能完好、清晰列明收购需求,需求由供货商供给终究规划计划或许解决计划的,在商洽完毕后,商洽小组应当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投票引荐3家以上供货商的规划计划或许解决计划,并要求其在规则时刻内提交最终报价。
第三十六条询价告诉书应当根据收购需求确认政府收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进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动询价告诉书所确认的政府收购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政府收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持平,是指供货商供给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意收购文件规则的本质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到达揭露招标数额标准,契合政府收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则景象,只能从仅有供货商处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将收购项目信息和仅有供货商称号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作业日。
第三十九条除国务院财务部分规则的景象外,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应当从政府收购评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定专家。
第四十条政府收购评定专家应当恪守评定作业纪律,不得走漏评定文件、评定状况和评定中得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商洽小组或许询价小组在评定进程中发现供货商有受贿、供给虚伪资料或许勾结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务部分陈述。
政府收购评定专家在评定进程中遭到不合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务、督查等部分告发。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商洽小组或许询价小组成员应当依照客观、公平、审慎的准则,根据收购文件规则的评定程序、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进行独立评定。收购文件内容违背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则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商洽小组或许询价小组应当间断评定并向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阐明状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商洽小组或许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定陈述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定定见承当法令责任。对评定陈述有贰言的,应当在评定陈述上签署不同定见,并阐明理由,不然视为赞同评定陈述。
第四十二条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商洽小组或许询价小组的评定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说或许阐明。
第四十三条收购署理安排应当自评定完毕之日起2个作业日内将评定陈述送交收购人。收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定陈述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涵评定陈述引荐的中标或许成交提名人中按次序确认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
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应当自中标、成交供货商确认之日起2个作业日内,宣布中标、成交告诉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指定的媒体上布告中标、成交成果,招标文件、竞争性商洽文件、询价告诉书随中标、成交成果一起布告。
中标、成交成果布告内容应当包含收购人和收购署理安排的称号、地址、联系办法,项目称号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称号、地址和中标或许成交金额,首要中标或许成交标的的称号、标准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定专家名单。
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务部分规则的景象外,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从头评定。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依照国务院财务部分的规则安排从头评定的,应当书面陈述本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
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不得经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货商进行调查等办法改动评定成果。
第四十五条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应当依照政府收购合同规则的技能、服务、安全标准安排对供货商履约状况进行查验,并出具查验书。查验书应当包含每一项技能、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状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供给的公共服务项目,查验时应当约请服务目标参与并出具定见,查验成果应当向社会布告。
第四十六条政府收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则的收购文件,能够用电子档案办法保存。
第五章 政府收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财务部分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政府收购合同标准文本。
第四十八条收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货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许金融安排、担保安排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办法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越政府收购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回绝与收购人签定合同的,收购人能够依照评定陈述引荐的中标或许成交提名人名单排序,确认下一提名人为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也能够从头展开政府收购活动。
第五十条收购人应当自政府收购合同签定之日起2个作业日内,将政府收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指定的媒体上布告,但政府收购合同中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在外。
第五十一条收购人应当依照政府收购合同规则,及时向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付出收购资金。
政府收购项目资金付出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财务资金付出办理的规则施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应当在3个作业日内对供货商依法提出的问询作出答复。
供货商提出的问询或许质疑超出收购人对收购署理安排托付授权规模的,收购署理安排应当奉告供货商向收购人提出。
政府收购评定专家应当合作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答复供货商的问询和质疑。
第五十三条政府收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则的供货商应知其权益遭到危害之日,是指:
(一)对能够质疑的收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收购文件之日或许收购文件布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收购进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收购程序环节完毕之日;
(三)对中标或许成交成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许成交成果布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四条问询或许质疑事项或许影响中标、成交成果的,收购人应当暂停签定合同,现已签定合同的,应当间断施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供货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清晰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供货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规模。
第五十六条财务部分处理投诉事项选用书面查看的办法,必要时能够进行调查取证或许安排质证。
对财务部分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照实反映状况,并供给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投诉人捏造事实、供给虚伪资料或许以不合法手段取得证明资料进行投诉的,财务部分应当予以驳回。
财务部分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请求撤回投诉的,财务部分应当停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财务部分处理投诉事项,需求查验、检测、判定、专家评定以及需求投诉人补正资料的,所需时刻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务部分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议,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指定的媒体上布告。
第七章 监督查看
第五十九条政府收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收购项目的收购标准,是指项目收购所根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财物装备标准和技能、服务标准等。
第六十条除政府收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则的查核事项外,财务部分对会集收购安排的查核事项还包含:
(一)政府收购方针的施行状况;
(二)收购文件编制水平;
(三)收购办法和收购程序的施行状况;
(四)问询、质疑答复状况;
(五)内部监督办理制度建造及施行状况;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规则的其他事项。
财务部分应当拟定查核计划,定时对会集收购安排进行查核,查核成果有重要状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陈述。
第六十一条收购人发现收购署理安排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收购署理安排拒不改正的,收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陈述,财务部分应当依法处理。
收购署理安排发现收购人的收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货商施行不同待遇、轻视待遇或许其他不契合法令、法规和政府收购方针规则内容,或许发现收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主张其改正。收购人拒不改正的,收购署理安排应当向收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陈述,财务部分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应当对政府收购评定专家库施行动态办理,具体办理办法由国务院财务部分拟定。
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应当对评定专家在政府收购活动中的责任施行状况予以记载,并及时向财务部分陈述。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收购活动的供货商、收购署理安排、评定专家的监督办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归入一致的信誉信息渠道。
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对政府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查看,有权查阅、仿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合作。
第六十五条审计机关、督查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分依法对政府收购活动施行监督,发现收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务部分。
第八章 法令责任
第六十六条政府收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则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收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则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第六十七条收购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财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并予以通报:
(一)未依照规则编制政府收购施行计划或许未依照规则将政府收购施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存案;
(二)将应当进行揭露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许以其他任何办法躲避揭露招标;
(三)未依照规则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商洽小组或许询价小组引荐的中标或许成交提名人中确认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
(四)未依照收购文件确认的事项签定政府收购合同;
(五)政府收购合同施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品、工程或许服务的收购金额超越原合同收购金额10%;
(六)私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政府收购合同;
(七)未依照规则布告政府收购合同;
(八)未依照规则时刻将政府收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和有关部分存案。
第六十八条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照政府收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则追查法令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收购法和本法令规则的办法施行收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收购项目信息;
(三)未依照规则施行政府收购方针;
(四)违背本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则导致无法安排对供货商履约状况进行查验或许国家财产遭受丢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收购评定专家库中抽取评定专家;
(六)不合法干涉收购评定活动;
(七)选用归纳评分法时评定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定要素的量化目标相对应;
(八)对供货商的问询、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经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货商进行调查等办法改动评定成果;
(十)未依照规则安排对供货商履约状况进行查验。
第六十九条会集收购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财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办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别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别离;
(二)将会集收购项目托付其他收购署理安排收购;
(三)从事盈利活动。
第七十条收购人员与供货商有利害联系而不依法逃避的,由财务部分给予正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有政府收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则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许或许影响中标、成交成果的,依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未确认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的,停止本次政府收购活动,从头展开政府收购活动。
(二)已确认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但没有签定政府收购合同的,中标或许成交成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许成交提名人中另行确认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许成交提名人的,从头展开政府收购活动。
(三)政府收购合同已签定但没有施行的,吊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许成交提名人中另行确认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许成交提名人的,从头展开政府收购活动。
(四)政府收购合同现已施行,给收购人、供货商形成丢失的,由责任人承当补偿责任。
政府收购当事人有其他违背政府收购法或许本法令规则的行为,经改正后依然影响或许或许影响中标、成交成果或许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则处理。
第七十二条供货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照政府收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追查法令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商洽小组或许询价小组成员受贿或许供给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许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收购人签定政府收购合同;
(三)未依照收购文件确认的事项签定政府收购合同;
(四)将政府收购合同转包;
(五)供给冒充伪劣产品;
(六)私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政府收购合同。
供货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则景象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定阶段资历发生变化,供货商未依照本法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告诉收购人和收购署理安排的,处以收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载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供货商捏造事实、供给虚伪资料或许以不合法手段取得证明资料进行投诉的,由财务部分列入不良行为记载名单,制止其1至3年内参与政府收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歹意勾结,对供货商依照政府收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追查法令责任,对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及其作业人员依照政府收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则追查法令责任:
(一)供货商直接或许直接从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处取得其他供货商的相关状况并修正其招标文件或许呼应文件;
(二)供货商依照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的授意调换、修正招标文件或许呼应文件;
(三)供货商之间洽谈报价、技能计划等招标文件或许呼应文件的本质性内容;
(四)归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安排成员的供货商依照该安排要求协同参与政府收购活动;
(五)供货商之间事前约好由某一特定供货商中标、成交;
(六)供货商之间商定部分供货商抛弃参与政府收购活动或许抛弃中标、成交;
(七)供货商与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之间、供货商相互之间,为追求特定供货商中标、成交或许排挤其他供货商的其他勾结行为。
第七十五条政府收购评定专家未依照收购文件规则的评定程序、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进行独立评定或许走漏评定文件、评定状况的,由财务部分给予正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成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制止其参与政府收购评定活动。
政府收购评定专家与供货商存在利害联系未逃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制止其参与政府收购评定活动。
政府收购评定专家收受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供货商贿赂或许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制止其参与政府收购评定活动。
政府收购评定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定定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定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政府收购当事人违背政府收购法和本法令规则,给他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财务部分在施行政府收购监督办理责任中违背政府收购法和本法令规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施行法令分九章对政府收购法施行细则进行了具体的论述,为政府收购的施行供给了具体的根据,为标准政府收购行为,进步政府收购资金的运用效益,促进廉政建造供给了有力保证。关于政府收购方面如有其它问题,主张您来听讼网咨询在线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施行法令
第二章 政府收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收购人在政府收购活动中应当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平廉洁,诚笃守信,施行政府收购方针,树立政府收购内部办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认收购需求。
收购人不得向供货商索要或许承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许与收购无关的其他产品、服务。
第十二条政府收购法所称收购署理安排,是指会集收购安排和会集收购安排以外的收购署理安排。
会集收购安排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树立的非盈利作业法人,是署理会集收购项目的施行安排。会集收购安排应当根据收购人托付拟定会集收购项目的施行计划,清晰收购规程,安排政府收购活动,不得将会集收购项目转托付。会集收购安排以外的收购署理安排,是从事收购署理事务的社会中介安排。
第十三条收购署理安排应当树立完善的政府收购内部监督办理制度,具有展开政府收购事务所需的评定条件和设备。
收购署理安排应当进步确认收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商洽文件、询价告诉书,拟定合同文本和优化收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收购人托付在规则的时刻内及时安排收购人与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签定政府收购合同,及时帮忙收购人对收购项目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收购署理安排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收购署理事务,不得与收购人、供货商歹意勾结操作政府收购活动。
收购署理安排作业人员不得承受收购人或许供货商安排的请客、旅行、文娱,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收购人或许供货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当的费用。
第十五条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应当根据政府收购方针、收购预算、收购需求编制收购文件。
收购需求应当契合法令法规以及政府收购方针规则的技能、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供给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认收购需求寻求社会公众的定见。除因技能杂乱或许性质特别,不能确认具体标准或许具体要求外,收购需求应当完好、清晰。必要时,应当就确认收购需求寻求相关供货商、专家的定见。
第十六条政府收购法第二十条规则的托付署理协议,应当清晰署理收购的规模、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收购人和收购署理安排应当依照托付署理协议施行各自责任,收购署理安排不得逾越署理权限。
第十七条参与政府收购活动的供货商应当具有政府收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则的条件,供给下列资料:
(一)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陈述,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证资金的相关资料;
(三)具有施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能才能的证明资料;
(四)参与政府收购活动前3年内涵运营活动中没有严重违法记载的书面声明;
(五)具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的证明资料。
收购项目有特别要求的,供货商还应当供给其契合特别要求的证明资料或许状况阐明。
第十八条单位担任人为同一人或许存在直接控股、办理联系的不同供货商,不得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收购活动。
除单一来历收购项目外,为收购项目供给全体规划、标准编制或许项目办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货商,不得再参与该收购项目的其他收购活动。
第十九条政府收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严重违法记载,是指供货商因违法运营遭到刑事处置或许责令停产歇业、撤消许可证或许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置。
供货商在参与政府收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运营被制止在必定时限内参与政府收购活动,期限届满的,能够参与政府收购活动。
第二十条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货商施行不同待遇或许轻视待遇:
(一)就同一收购项目向供货商供给有不同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历、技能、商务条件与收购项目的具体特色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许与合同施行无关;
(三)收购需求中的技能、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货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许特定职业的成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许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货商采纳不同的资历查看或许评定标准;
(六)约束或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许供货商;
(七)不合法约束供货商的一切制办法、安排办法或许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约束或许排挤潜在供货商。
第二十一条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对供货商进行资历预审的,资历预审布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历预审的,评定阶段能够不再对供货商资历进行查看。资历预审合格的供货商在评定阶段资历发生变化的,应当告诉收购人和收购署理安排。
资历预审布告应当包含收购人和收购项目称号、收购需求、对供货商的资历要求以及供货商提交资历预审请求文件的时刻和地址。提交资历预审请求文件的时刻自布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作业日。
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货商依照联合体分工承当相同作业的,应当依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货商确认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办法参与政府收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独自参与或许与其他供货商别的组成联合体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收购活动。
第三章 政府收购办法
第二十三条收购人收购揭露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品或许服务,契合政府收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则景象或许有需求施行政府收购方针等特别状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赞同,能够依法选用揭露招标以外的收购办法。
第二十四条列入会集收购目录的项目,合适施行批量会集收购的,应当施行批量会集收购,但紧迫的小额零散货品项目和有特别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在外。
第二十五条政府收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收购法和本法令规则的竞争性商洽或许单一来历收购办法收购。
第二十六条政府收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则的景象,应当是收购人不行预见的或许非因收购人延迟导致的;第四项规则的景象,是指因收购艺术品或许因专利、专有技能或许因服务的时刻、数量事前不能确认等导致不能事前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政府收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则的景象,是指因货品或许服务运用不行代替的专利、专有技能,或许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别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货商处收购。
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务年度内,收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许类别的货品、服务选用揭露招标以外的办法屡次收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越揭露招标数额标准的,归于以化整为零办法躲避揭露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许经赞同选用揭露招标以外办法收购在外。
第四章 政府收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收购人应当根据会集收购目录、收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分预算编制政府收购施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存案。
第三十条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应当在招标文件、商洽文件、询价告诉书中揭露收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供给期限自招标文件开端宣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作业日。
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能够对已宣布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弄清或许修正。弄清或许修正的内容或许影响招标文件编制的,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应当在招标截止时刻至少15日前,以书面办法告诉一切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缺乏15日的,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应当顺延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刻。
第三十二条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应当依照国务院财务部分拟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含收购项目的商务条件、收购需求、招标人的资历条件、招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定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保证金的,招标保证金不得超越收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招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许金融安排、担保安排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办法提交。招标人未依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保证金的,招标无效。
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应当自中标告诉书宣布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交还未中标供货商的招标保证金,自政府收购合同签定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交还中标供货商的招标保证金。
竞争性商洽或许询价收购中要求参与商洽或许询价的供货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则施行。
第三十四条政府收购招标评标办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归纳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招标文件满意招标文件悉数本质性要求且招标报价最低的供货商为中标提名人的评标办法。归纳评分法,是指招标文件满意招标文件悉数本质性要求且依照评定要素的量化目标评定得分最高的供货商为中标提名人的评标办法。
技能、服务等标准一致的货品和服务项目,应当选用最低评标价法。
选用归纳评分法的,评定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定要素的量化目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则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定的根据。
第三十五条商洽文件不能完好、清晰列明收购需求,需求由供货商供给终究规划计划或许解决计划的,在商洽完毕后,商洽小组应当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投票引荐3家以上供货商的规划计划或许解决计划,并要求其在规则时刻内提交最终报价。
第三十六条询价告诉书应当根据收购需求确认政府收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进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动询价告诉书所确认的政府收购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政府收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持平,是指供货商供给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意收购文件规则的本质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到达揭露招标数额标准,契合政府收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则景象,只能从仅有供货商处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将收购项目信息和仅有供货商称号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作业日。
第三十九条除国务院财务部分规则的景象外,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应当从政府收购评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定专家。
第四十条政府收购评定专家应当恪守评定作业纪律,不得走漏评定文件、评定状况和评定中得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商洽小组或许询价小组在评定进程中发现供货商有受贿、供给虚伪资料或许勾结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务部分陈述。
政府收购评定专家在评定进程中遭到不合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务、督查等部分告发。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商洽小组或许询价小组成员应当依照客观、公平、审慎的准则,根据收购文件规则的评定程序、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进行独立评定。收购文件内容违背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则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商洽小组或许询价小组应当间断评定并向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阐明状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商洽小组或许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定陈述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定定见承当法令责任。对评定陈述有贰言的,应当在评定陈述上签署不同定见,并阐明理由,不然视为赞同评定陈述。
第四十二条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商洽小组或许询价小组的评定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说或许阐明。
第四十三条收购署理安排应当自评定完毕之日起2个作业日内将评定陈述送交收购人。收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定陈述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涵评定陈述引荐的中标或许成交提名人中按次序确认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
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应当自中标、成交供货商确认之日起2个作业日内,宣布中标、成交告诉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指定的媒体上布告中标、成交成果,招标文件、竞争性商洽文件、询价告诉书随中标、成交成果一起布告。
中标、成交成果布告内容应当包含收购人和收购署理安排的称号、地址、联系办法,项目称号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称号、地址和中标或许成交金额,首要中标或许成交标的的称号、标准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定专家名单。
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务部分规则的景象外,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从头评定。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依照国务院财务部分的规则安排从头评定的,应当书面陈述本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
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不得经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货商进行调查等办法改动评定成果。
第四十五条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应当依照政府收购合同规则的技能、服务、安全标准安排对供货商履约状况进行查验,并出具查验书。查验书应当包含每一项技能、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状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供给的公共服务项目,查验时应当约请服务目标参与并出具定见,查验成果应当向社会布告。
第四十六条政府收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则的收购文件,能够用电子档案办法保存。
第五章 政府收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财务部分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政府收购合同标准文本。
第四十八条收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货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许金融安排、担保安排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办法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越政府收购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回绝与收购人签定合同的,收购人能够依照评定陈述引荐的中标或许成交提名人名单排序,确认下一提名人为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也能够从头展开政府收购活动。
第五十条收购人应当自政府收购合同签定之日起2个作业日内,将政府收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指定的媒体上布告,但政府收购合同中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在外。
第五十一条收购人应当依照政府收购合同规则,及时向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付出收购资金。
政府收购项目资金付出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财务资金付出办理的规则施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应当在3个作业日内对供货商依法提出的问询作出答复。
供货商提出的问询或许质疑超出收购人对收购署理安排托付授权规模的,收购署理安排应当奉告供货商向收购人提出。
政府收购评定专家应当合作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答复供货商的问询和质疑。
第五十三条政府收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则的供货商应知其权益遭到危害之日,是指:
(一)对能够质疑的收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收购文件之日或许收购文件布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收购进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收购程序环节完毕之日;
(三)对中标或许成交成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许成交成果布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四条问询或许质疑事项或许影响中标、成交成果的,收购人应当暂停签定合同,现已签定合同的,应当间断施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供货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清晰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供货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规模。
第五十六条财务部分处理投诉事项选用书面查看的办法,必要时能够进行调查取证或许安排质证。
对财务部分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照实反映状况,并供给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投诉人捏造事实、供给虚伪资料或许以不合法手段取得证明资料进行投诉的,财务部分应当予以驳回。
财务部分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请求撤回投诉的,财务部分应当停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财务部分处理投诉事项,需求查验、检测、判定、专家评定以及需求投诉人补正资料的,所需时刻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务部分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议,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指定的媒体上布告。
第七章 监督查看
第五十九条政府收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收购项目的收购标准,是指项目收购所根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财物装备标准和技能、服务标准等。
第六十条除政府收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则的查核事项外,财务部分对会集收购安排的查核事项还包含:
(一)政府收购方针的施行状况;
(二)收购文件编制水平;
(三)收购办法和收购程序的施行状况;
(四)问询、质疑答复状况;
(五)内部监督办理制度建造及施行状况;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规则的其他事项。
财务部分应当拟定查核计划,定时对会集收购安排进行查核,查核成果有重要状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陈述。
第六十一条收购人发现收购署理安排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收购署理安排拒不改正的,收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陈述,财务部分应当依法处理。
收购署理安排发现收购人的收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货商施行不同待遇、轻视待遇或许其他不契合法令、法规和政府收购方针规则内容,或许发现收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主张其改正。收购人拒不改正的,收购署理安排应当向收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陈述,财务部分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应当对政府收购评定专家库施行动态办理,具体办理办法由国务院财务部分拟定。
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应当对评定专家在政府收购活动中的责任施行状况予以记载,并及时向财务部分陈述。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收购活动的供货商、收购署理安排、评定专家的监督办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归入一致的信誉信息渠道。
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对政府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查看,有权查阅、仿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合作。
第六十五条审计机关、督查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分依法对政府收购活动施行监督,发现收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务部分。
第八章 法令责任
第六十六条政府收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则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收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则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第六十七条收购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财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并予以通报:
(一)未依照规则编制政府收购施行计划或许未依照规则将政府收购施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存案;
(二)将应当进行揭露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许以其他任何办法躲避揭露招标;
(三)未依照规则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商洽小组或许询价小组引荐的中标或许成交提名人中确认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
(四)未依照收购文件确认的事项签定政府收购合同;
(五)政府收购合同施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品、工程或许服务的收购金额超越原合同收购金额10%;
(六)私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政府收购合同;
(七)未依照规则布告政府收购合同;
(八)未依照规则时刻将政府收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和有关部分存案。
第六十八条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照政府收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则追查法令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收购法和本法令规则的办法施行收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收购项目信息;
(三)未依照规则施行政府收购方针;
(四)违背本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则导致无法安排对供货商履约状况进行查验或许国家财产遭受丢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收购评定专家库中抽取评定专家;
(六)不合法干涉收购评定活动;
(七)选用归纳评分法时评定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定要素的量化目标相对应;
(八)对供货商的问询、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经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货商进行调查等办法改动评定成果;
(十)未依照规则安排对供货商履约状况进行查验。
第六十九条会集收购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财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办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别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别离;
(二)将会集收购项目托付其他收购署理安排收购;
(三)从事盈利活动。
第七十条收购人员与供货商有利害联系而不依法逃避的,由财务部分给予正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有政府收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则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许或许影响中标、成交成果的,依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未确认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的,停止本次政府收购活动,从头展开政府收购活动。
(二)已确认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但没有签定政府收购合同的,中标或许成交成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许成交提名人中另行确认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许成交提名人的,从头展开政府收购活动。
(三)政府收购合同已签定但没有施行的,吊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许成交提名人中另行确认中标或许成交供货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许成交提名人的,从头展开政府收购活动。
(四)政府收购合同现已施行,给收购人、供货商形成丢失的,由责任人承当补偿责任。
政府收购当事人有其他违背政府收购法或许本法令规则的行为,经改正后依然影响或许或许影响中标、成交成果或许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则处理。
第七十二条供货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照政府收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追查法令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商洽小组或许询价小组成员受贿或许供给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许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收购人签定政府收购合同;
(三)未依照收购文件确认的事项签定政府收购合同;
(四)将政府收购合同转包;
(五)供给冒充伪劣产品;
(六)私行改动、间断或许停止政府收购合同。
供货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则景象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定阶段资历发生变化,供货商未依照本法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告诉收购人和收购署理安排的,处以收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载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供货商捏造事实、供给虚伪资料或许以不合法手段取得证明资料进行投诉的,由财务部分列入不良行为记载名单,制止其1至3年内参与政府收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歹意勾结,对供货商依照政府收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追查法令责任,对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及其作业人员依照政府收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则追查法令责任:
(一)供货商直接或许直接从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处取得其他供货商的相关状况并修正其招标文件或许呼应文件;
(二)供货商依照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的授意调换、修正招标文件或许呼应文件;
(三)供货商之间洽谈报价、技能计划等招标文件或许呼应文件的本质性内容;
(四)归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安排成员的供货商依照该安排要求协同参与政府收购活动;
(五)供货商之间事前约好由某一特定供货商中标、成交;
(六)供货商之间商定部分供货商抛弃参与政府收购活动或许抛弃中标、成交;
(七)供货商与收购人或许收购署理安排之间、供货商相互之间,为追求特定供货商中标、成交或许排挤其他供货商的其他勾结行为。
第七十五条政府收购评定专家未依照收购文件规则的评定程序、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进行独立评定或许走漏评定文件、评定状况的,由财务部分给予正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成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制止其参与政府收购评定活动。
政府收购评定专家与供货商存在利害联系未逃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制止其参与政府收购评定活动。
政府收购评定专家收受收购人、收购署理安排、供货商贿赂或许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制止其参与政府收购评定活动。
政府收购评定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定定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定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政府收购当事人违背政府收购法和本法令规则,给他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财务部分在施行政府收购监督办理责任中违背政府收购法和本法令规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施行法令分九章对政府收购法施行细则进行了具体的论述,为政府收购的施行供给了具体的根据,为标准政府收购行为,进步政府收购资金的运用效益,促进廉政建造供给了有力保证。关于政府收购方面如有其它问题,主张您来听讼网咨询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