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船务公司诉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的拖带船舶在拖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14:29
案情原告:泰兴市船务公司。被告:我国太平洋稳妥公司上海分公司。1995年9月19日,原告泰兴市船务公司(以下称船务公司)购入了一艘部队退役的“33型”潜艇,作拆解用,价款153万元人民币。同月29日,船务公司与案外人交通部上海海上救捞局温州救助站签订了拖航合同,约好由后者将该潜艇从大连市松木岛拖至镇江港新西圩锚地。同年10月5日,船务公司的代理人就被拖潜艇向被告我国太平洋稳妥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太保公司)处理国内船只稳妥合同,并以书面形式介绍了投保潜艇的状况,填写了国内船只稳妥单。10月9日,该代理人向太保公司出示了一份由我国人民解放军4821厂出具的关于此退役潜艇契合海上飞行要求的证明书,太保公司随即签发了国内船只稳妥单。该保单载明:稳妥金额153万元,费率7‰,稳妥期间自拖航开端至到达港锚地止。反面条款规则:稳妥船只因为磕碰、停滞、触礁、倾覆、淹没形成的悉数或部分丢失,由稳妥人负补偿职责;稳妥船只因为不具备适航条件形成经济丢失,稳妥人不担任补偿。1995年10月13日下午1时,承当拖带使命的“沪救25号”轮拖带“33型”潜艇起航。同年10月15日清晨5时,被拖船“33型”潜艇在拖带中淹没,淹没方位北纬37°27′85″、东经122°50′93″。同年10月20日,船务公司即向太保公司提出理赔要求,被回绝。遂后,船务公司申述到上海海事法院,称:我方一切的“33型”退役潜艇作为被拖物,契合海上拖带要求,处于适航、适拖状况。依据国内船只稳妥条款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则,淹没归于稳妥理赔规模。恳求判令被告太保公司当即赔付153万元稳妥金额以及延滞赔付所发作的利息丢失。被告太保公司答辩称:原告船务公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的规则,未使稳妥船只适航适拖,既未恳求船只挂号,获得船只挂号证书或废钢船挂号证书,又未恳求船只查验并处理出港签证,因此沉船原因是因为不适航、不适拖。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审判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拖船“33型”退役潜艇确未申领船只挂号证书或废钢船挂号证书,起拖前未经国家船只查验组织查验,出港前未处理船只出港签证。上海海事法院以为:在处理投保和承保过程中,原告船务公司以书面形式介绍了投保船只的状况,出示了投保船只契合海上飞行要求的证明书,被告太保公司在此基础上签发国内船只稳妥单,阐明原告已实行了奉告职责,两边的海上船只稳妥合同已依法建立。在庭审时,太保公司出示其工作人员张序杨关于在签发稳妥单时要求船务公司做好一切适航手续的证词,因为缺少旁证支撑,且其自己未到庭承受法庭问询和对方质证,因此不予认定。即便该证人的证词内容实在牢靠,既不能影响原、被告之间海上稳妥合同法律关系的建立,也不能证明原告未实行奉告职责。原告未对船只处理挂号、查验、签证虽事实,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由此导致了船只淹没。被告还供给了水兵某部一名军官的证词,企图证明船只淹没的原因,但该证词仅指出该作废潜艇可能是因外板强度不行漏气进水而淹没,并不是必定的定论;且该军官自己未到庭承受法庭问询和对方质证,故依法不予采信。稳妥合同约好稳妥船只因为磕碰、淹没等原因形成的悉数或部分丢失,由稳妥人担任补偿,稳妥人如欲对稳妥船只的丢失不负补偿职责,有必要证明稳妥船只的丢失是因为不具备适航条件形成的。被告无法证明此点,因此应按合同约好的稳妥职责实行稳妥补偿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则,该院于1996年7月31日判定如下:被告太保公司向原告船务公司付出稳妥补偿金人民币15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1995年10月20日起算至判定收效之日止,利率依照我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借款利率核算。被告应在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逾期应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