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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05:54

行政诉讼的统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子的分工。
《若干解说》第6条第1款规则:"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子和检查行政机关请求履行其详细行政行为的案子。"第2款规则:"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子,也不检查和履行行政机关请求履行其详细行政行为的案子。"这些规则都标明行政案子只能由一般人民法院统辖。
行政诉讼统辖遵从的基本原则是:
1.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子的审理、判定和履行。
3.有利于保证行政诉讼的公平、精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管。
一、级别统辖
级别统辖是指依照法院的安排体系来区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子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统辖作了清晰详细的规则。
1.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行政案子。
2.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子。
《行政诉讼法》第14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则:(1)承认发明专利案子和海关处理案子;(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子;(3)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案子。
这儿的"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案子",依据《若干解说》第8条的规则,有下列几种景象:(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子;(2)社会影响严重的一起诉讼、集团诉讼案子;(3)严重涉外或许触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子;(4)其他严重、杂乱案子。
3.高级人民法院统辖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4.最高人民法院统辖全国范围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二、地域统辖
地域统辖又称区域统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子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统辖。内行政诉讼中依照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区分案子统辖称作一般地域统辖,有时也称遍及地域统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则:"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2.特别地域统辖。行政诉讼的特别地域统辖,是指法令针对特别案子所罗列规则的特别统辖。《行政诉讼法》规则了两种详细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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