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网站建造合同》,甲公司将其广告宣传画等11份材料交给乙公司,乙公司对这些材料加以取舍,汇编成商务网页,在“**在线”网站注册“***网站”,同年6月,甲公司发现网页的
版权所有人为乙公司,而非原注册时的甲公司,便以私行更改
著作权人,侵略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一审败诉后,甲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经审理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托付创造的著作,著作权的归属由托付人和受托人经过合同约好,合同未做清晰约好或许没有缔结合同的,著作权归于受托人”的规则,该网页著作的著作权应由受托人乙公司享有,因而判定甲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