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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需要什么注意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02:07
司法判定组织的确认
在2005年10月1日前,路途交通事故伤残判定主要由交通大队托付公安机关的法医中心做路途交通事故伤残判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停或提起诉讼。
可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判定办理问题的决议》第七条明确规定:“侦办机关依据侦办作业的需求建立的判定组织,不得面向社会承受托付从事司法判定事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建立判定组织。”
约束侦办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判定的规模,即仅限于侦办作业需求,不得对外展开判定活动;不允许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办理部门建立判定组织,以表现司法公平和行政公平。
法令明确规定“侦办机关依据侦办作业的需求建立的判定组织,不得面向社会承受托付从事司法判定事务”,可是,一些交通大队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依然置国家的法令于不管,仍是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的法医中心做路途交通事故伤残判定,因为其不具备判定资质,导致败诉的事例时有发生。
关于路途交通事故伤残判定,一般是当事人托付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事务所再托付有判定资质的司法判定组织做伤残判定。假如案子进入诉讼程序,伤残判定则在法院的掌管下,由当事人两边一起指定有判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判定。
那么是在立案前托付托付律师事务所进行,仍是在立案后,由法院掌管下进行呢?哪个更好一些呢?咱们说这要看详细的案情才干确认,一般来说,庭前进行伤残判定有下列优点:
1.庭前判定,伤残判定成果直接关系到损害补偿数额。假如能够定上残,则意味着数额不菲的补偿;假如定不上残,则无缘高额补偿,这个时分就有经历的交通事故补偿律师就能够估算出合理的补偿数额,有利于确认合理的诉讼金额,假如宽和也能够达到一个比较靠近的金额,防止维权的盲目性。
2.判定资质的司法判定组织在北京许多,可是并非每一个判定组织对交通事故判定都很专业,只要托付常常从事交通事故伤残判定的组织才好作出一个公平公平的判定成果,在这一点上,常常做交通事故的律师就愈加了解和清楚,而到法院阶段就只能抽签决议了。失去了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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