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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登记与校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16:58
跟着社会发展,各类私家门诊如漫山遍野般不断添加,那么这些医疗组织在注册时都应具有哪些条件,需求预备什么资料呢?卫生部门校验需求多久呢?
第一条请求医疗组织执业挂号有必要填写《医疗组织请求执业挂号注册书》,并向挂号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置医疗组织同意书》或许《设置医疗组织存案回执》;
(二)医疗组织用房产权证明或许运用证明;
(三)医疗组织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财物评价陈述;
(五)医疗组织规章制度;
(六)医疗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以及各科室担任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则供给的其他资料。
请求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挂号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品种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则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条挂号机关在受理医疗组织执业挂号请求后,应当依照法令第十六条规则的条件和法令第十九条规则的时限进行检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阻隔和无菌操作等根本知识和技术的现场检查查核。经审阅合格的,发给《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审阅不合格的,将审阅成果和不予同意的理由以书面方法告诉请求人。
《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一致印制。
法令第十九条规则的执业挂号请求的受理时刻,自请求人供给法令和本细则规则的悉数资料之日算起。
第三条请求医疗组织执业挂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挂号: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组织同意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组织根本规范》;
(三)出资不到位;
(四)医疗组织用房不能满意治疗服务功用;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意医疗组织正常工作;
(六)医疗组织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阻隔和无菌操作等根本知识和技术的现场检查查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四条医疗组织执业挂号的事项:
(一)类别、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
(二)所有制方法;
(三)注册资金(本钱);
(四)服务方法;
(五)治疗科目;
(六)房子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目标;
(八)员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挂号号(医疗组织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则的其他挂号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挂号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挂号附设药房(柜)的药品品种。
《医疗组织治疗科目名录》另行拟定。
第五条因分立或许兼并而保存的医疗组织应当请求改动挂号;因分立或许兼并而新设置的医疗组织应当请求设置许可证和执业挂号;因兼并而停止的医疗组织应当请求刊出挂号。
第六条医疗组织改动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所有制方法、服务目标、服务方法、注册资金(本钱)、治疗科目、床位(牙椅)的,有必要向挂号机关请求处理改动挂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医疗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签署的《医疗组织请求改动挂号注册书》;
(二)请求改动挂号的原因和理由;
(三)挂号机关规则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员工服务的医疗组织向社会开放,有必要依照前条规则请求处理改动挂号。
第八条医疗组织在原挂号机关统辖权限范围内改动挂号事项的,由原挂号机关处理改动挂号;因改动挂号超出原挂号机关统辖权限的,由有统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改动挂号。
医疗组织在原挂号机关统辖区域内搬迁,由原挂号机关处理改动挂号;向原挂号机关统辖区域外搬迁的,应当在获得搬迁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组织同意书》,并经原挂号机关核准处理刊出挂号后,再向搬迁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处理执业挂号。
第九条挂号机关在受理改动挂号请求后,依据法令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则以及当地《医疗组织设置规划》进行审阅,依照挂号程序或许简化程序处理改动挂号,并作出核准改动挂号或许不予改动挂号的决议。
第十条医疗组织歇业,有必要经挂号机关同意。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组织歇业不得超越一年。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归纳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恢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查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组织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组织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组织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挂号机关请求处理校验手续。
处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组织校验请求书》;
(二)《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则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请求后的三十日内完结校验。
第十三条医疗组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挂号机关能够依据状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组织根本规范》;
(二)期限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则的其他景象。
不设床位的医疗组织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挂号机关刊出其《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组织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间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组织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十五条医疗组织开业、搬迁、更名、改动治疗科目以及歇业、歇业和校验成果由挂号机关予以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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