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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20: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国务院117号令)规则,我国现在处理劳作争议的安排为:企业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当地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当地人民法院。
企业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是担任调停本企业内部劳作争议的群众性安排,调停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县、市、市辖区建立仲裁委员会,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作争议的专门安排。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负担着处理劳作争议的使命。劳作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判决不服、进行申述的案子,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依据《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国务院令第117号)第17条规则:“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发作的劳作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作争议案子的规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则”。此外,关于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统辖规模,还有以下几项特别规则:
一是依据《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十八条规则:“发作劳作争议的企业与员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统辖区域的,由员工当事人薪酬联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原劳作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若干问题解说》(劳部发〔1993〕244号)第十四条规则:“员工当事人薪酬联系所在地是指向员工发放薪酬的单位所在地”。
二是依据原劳作部《关于劳作争议案子统辖规模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则:“……依据便利员工的准则,能够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按因实行合同发作的胶葛由合同签定地或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的准则,也能够由劳作联系两边当事人在劳作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好的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统辖。”
三是依照劳作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团体劳作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则:“外省企业员工在京实行劳作合同时发作的团体劳作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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