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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对土地用途的解决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17:50
土地法令法规:“毁草拓荒”能改动土地用处吗?
事例:乡村青年谢某从农业大学毕业后在一牧场当技术员多年,积累了丰厚的办场经历。上一年新年往后,他与一家乳制品厂协作,计划在家园树立奶牛饲养基地,处理乳制品厂的奶源问题。为此他向几个乡民转包了一片草质退化的牧场,建上牛舍,把牧场开垦后种上苜蓿草处理牧草问题,一起还种了一部分大豆和玉米处理饲料问题。可前不久有关部门以其“毁草拓荒”、“占草地搞工程”为由要对其处分。村委会也以其“改动土地用处”要回收这片牧场。
回答:我国《草原法》第41条、第51条等规则,在草原上建筑直接为草原维护和畜牧业出产服务的家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澡堂、人畜饮水以及储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备,在草原上栽培牧草或许饲料作物,契合草原维护、建造、使用规划,是法令允许的。
有关部门以其“毁草拓荒”、“占草地搞工程”为由对其处分是过错的。一起,村委会对“改动土地用处”也要有正确的了解。《乡村土地承揽法》第33条规则,土地流通中,不得改动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处。所谓“农业用处”是指将土地直接用于农业出产,从事栽培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出产。“非农业用处”则是指将土地用于农业之外的全部工程建造以及其它建造设备,包含乡镇建造、工矿企业建造、集镇和乡村居民点建造等。在确定是否改动土地用处时,应以改动其底子用处为判别规范,若仅属一般的农业栽培结构调整则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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