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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19:29
公路货品运送合同实施细则
(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同意 1986年12月1日交通部发布 自19 87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则,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运营公路货品运送的企业与其 他企业、乡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定的公路货品运送合同。
个人或联户与法人签定的公路货品运送合同,应参照本细则实施。
签定公路货品运送合同的承运方有必要持有运营公路货品运送的营业执照。
军事运送,公路 与水路、铁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品联运,另行规则。
第三条 公路货品运送合同,是依照平等互利,洽谈一致,等价有偿的准则,依法签定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公路货品运送合同,有必要契合国家方针、法令、行政法规和方案的要求。依据运送能力与国家物资调拨方案和公路运送处理的规则签定。
第二章 运送合同的签定和实施
第五条 承、托两边依据需求,可缔结年度、季度、月度货品运送合同,亦可按货品的批量缔结运送合同。
年、季、月度货品运送合同签定后,邮寄方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向承运方提送实施合同的月、旬、日运送方案。运送方案是货品运送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归于国家指令性方案调运货品的运送合同,有必要依据国家平衡下达的目标签定;归于国家指导性方案调运货品的运送合同,参照国家下达的目标,结合承、托两边的实践状况签定。
第七条 代订运送合同,要有托付单位证明。依据授权规模,以托付单位 名义签定,对托付单位直接发作权力和职责。
第八条 运送合同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一、货品的称号、性质、体积、数 量及包装规范;
二、货品起运和抵达地址、运距、收发货人称号及具体地址;
三、运送质量及安全要求;
四、货品装卸职责和方法;
五、货品的交代手续;
六、批 量货品运送起止日期;
七、年、季、月度合同的运送方案(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 和运送方案的最大定量;
八、运杂费核算规范及结算方法;
九、改变、免除合同的期限 ;
十、违约职责;
十一、两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 长大、粗笨货品、危险品和国家限运以及需求处理检疫、商检、 海关、公安、监理手续的货品,走运前,邮寄方应供给有关机关的准运证明。
第十条 货品走运时,邮寄方应按合同规则向承运方付出运杂费。
运杂费 的付出方法,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一条 合同签定后,两边应按合同规则实施各自的职责。ネ性朔降囊 务:
一、按合同约好时刻预备好货品,在货品起运期内及时发货、收货,所装货品契合合 同签定内容,装卸地址、货场具有承运方正常通车条件;
二、担任装卸时,应预备相应的 劳力和装卸机具,按约好时刻和质量要求搞好装卸;
三、装运散装货品,应供给计量设备 ,按规则规范装载。需求包装的货品,有必要契合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则的包装规范;国家 未规则包装规范的货品,应在确保运送安全的准则下进行包装;
四、邮寄超限货品,应事 先向承运方供给货品说明书。需求特别加固车箱时,应担负所需费用。
承运方的职责:
一、按合同规则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结运送使命;
二、担任装卸时 ,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规范,确保装卸质量;
三、实施职责运送。组织装货的车辆 ,货箱要完好清洁,货品要捆扎结实,苫盖紧密。运送途中要守时检查,发现异常状况,及 时采纳办法,确保运送质量;
四、装运鲜活、易腐等有特别要求的货品,应承当专门约好 的职责。
第十二条 在货品装卸和运送过程中,合同两边当事人都应按合 同规则办妥货品交代手续,做到职责清楚。
一、邮寄方应凭约好的装货手续发货。装货时,两边当事人应在场点件交代,并检查包装及 装载是否契合规则规范,承运方承认无误后,应在邮寄方发货单上签字;
二、货品运达指 定地址后,收货人和承运方应在场点件交代,收货人承认无误后,应在承运方所持的运费结 算凭据上签字。如发现有过失,两边当事人应一起查明状况,辨明职责,由收货人在运费凭 证上批注清楚。
第三章 运送合同的改变与免除
第十三条 运送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行改变或免除。如确有 特别原因不能持续实施或需改变时,需经两边同意,并在合同规则的时刻内处理改变。如在 合同规则的期限外提出,有必要担负对方已形成的实践丢失。
第十四条 触及国家指令性方案的运送合同,在签定改变或免除协议前, 须报下达方案的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形成运送线路断阻或实施政府指令等原因影响准时 实施运送合一起,承运方应及时告诉邮寄方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改变或免除运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包含公函、电报、变 更方案表)提出或答复。
第四章 违背运送合同的职责
第十七条 承运方职责:
一、因为承运方差错,形成货品逾期抵达,应按 合同规则付出对方违约金。
二、从货品装运时起,至货品运抵抵达地交给结束时止,承运 方应对货品的灭失、缺少、蜕变、污染、损坏担任,并按货品实践丢失补偿。但有下列状况 之一者在外:
(一)不可抗力;
(二)货品的自然损耗或性质改变;
(三)包装不符 合规则(无法从外部发现);
(四)包装完好无损而内装货品短损、蜕变;
(五)邮寄 方的差错;
(六)有押运人且不属承运方职责的;
(七)其他经查验非承运方职责形成 的丢失。
三、货品错运抵达地或收货人,由承运方无偿运到规则地址,交给指定的收货人 ,由此形成的货品逾期抵达,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则处理。
四、假如邮寄方或收货人证明丢失的发作确属承运人的成心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则补偿实践丢失外,由合同处理机关处其 形成丢失部分10%到50%的罚款。
第十八条 邮寄方的职责:
一、未按合同规则的时刻和要求供给邮寄的货 物,应按合同规则付出给对方违约金。
二、因为邮寄人发作下列差错形成事端,致使车辆 、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触及到第三者物质的丢失,应由邮寄人负补偿职责 :
(一)在一般货品中夹藏、匿报危险品或其他违背危险品运送规则的行为;
(二)错 报粗笨货品分量;
(三)货品包装不良或未按规则制造标志。
三、货品包装完好无损而 货品短损、蜕变,收货人拒收,或货品运抵抵达地找不到收货人,以及由邮寄方担任装卸的 货品,超越合同规则装卸时刻所形成的丢失,均应由邮寄方担任补偿。
第十九条 违约金、补偿金的规则:
一、违约金数额由两边商订,平等对 待,一般最高不该超越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
二、货品的灭失、缺少按灭失、 缺少货品的价值补偿;货品的蜕变、污染、损坏按受损货品所减低价值或修理费补偿。补偿 的价格怎么核算,由交通部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另行规则。
三、形成车辆 、设备损坏或第三者物质丢失,按损坏或丢失部分的价值补偿。
四、形成车辆空驶丢失或 延误丢失,按空驶丢失费或延滞费补偿。
第二十条 承、托两边彼此之间要求补偿的时效,从货品运抵抵达地址的 次日起算,不超越一百八十日。补偿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补偿要求的 次日起六十日内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约金、补偿金应在明确职责后十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 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品或扣付运费来充抵。
第五章 运送合同胶葛的调停和裁定
第二十二条 承、托两边在实施公路货品运送合同中发作胶葛时,应及时协 商处理。洽谈不成时,能够请求交通主管部门调停,或请求合同处理机关调停、裁定,也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六章 运送合同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处理部门依据国 家的有关规则,对本辖区的运送合同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凡签定货品运送合同的承运方,都应定时向交通运送主管部 门书面报送实施合同的状况,以便查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涉外的公路货品运送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担任解说。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1987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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