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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单独转让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10:33
地役权是两边当事人关于进步不动产利用率的约好物权,假如两边当事人要约好地役权的话,是需求签定地役权方面的合同的,合同收效今后,地役权就开端建立。那么,假如地役权独自转让合法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地役权独自转让合法吗
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独自转让,即不合法。
《物权法》榜首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从特点,有关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别离而独自转让的规则。因为地役权的建立有必要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一起存在,因此在法令特点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依然应当与需役地的使用权共命运,有必要与需役地使用权一起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别离而独自让与。
地役权的从特点,首要体现在三种景象:
榜首,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存需役地的使用权,而独自将地役权转让;
第二,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存地役权,而独自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
第三,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别离让与不同的人。总归,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假如违背r地役权的从特点就被以为行为无效。例如,甲为了自己房子采光便利,与乙房子设定了采光地役权,约好乙的房子不得修建二层以上修建,并办理了挂号。后来,甲将自己的房子转让给了丙,乙就在自己的房子上修建了三层小楼,丙恳求乙去除层,遭到乙的回绝。乙以为:地役权乃是他与甲设定,旁人不得享有。本案剖析以为,地役权与需役地共存亡,需役地既已转移至丙,为需役地所设定的地役权也当然转移至丙,除非当事人两边在建立地役权合一起另行约好。所以丙的建议应予支撑,乙的建议不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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